经济法第1阶段测试题【精品文档】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第一阶段试卷

考试科目:《经济法》第一章到第五章(总分100分) 时间:9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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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题:(1×5=10)

1、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 )

2、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 ) 3、经济法上的调控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公法责任。( √ )

4、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 × )

5、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 )

6、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依然有效。( × ) 7、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采取依照债权分类,分组表决的形式。( √ )

8、外资企业,是指在国外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经东道国法律的许可在东道国境内从事经营的企业。( × ) 9、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退伙。( × ) 10、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 )

二、单项选择题:(2×5=10)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A )。 A、35% B、25% C、30% D、20%

2、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采取( D )的基本原则。 A、个体本位 B、企业本位 C、国家本位 D、社会本位

3、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A )。 A、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的 B、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C、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D、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4、以下不属于破产原因的情形是:( D )。 A、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C、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D )。 A、5% B、10% C、20% D、25%

三、多项选择题:(3×5=15)

1、公司股东会有以下职能:( ABCD )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者计划 B、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C、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出任的监事代表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D、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有:( ABCD ) A、列席董事会会议 B、检查公司的财务 C、监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组成:( ABC ) A、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B、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C、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D、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4、公司章程一经订立,对以下主体具有( ABC )、董事、监事以及均有法定约束力。 A、公司 B、股东 D、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C、公司债权人 5、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ABCD )。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B、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C、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D、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四、名词解释:(5×5=25)

1、市场对策权

答:是指受调控主体和受规制的市场主体依照经济法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其他经济法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优先股

答:是由公司个别股东持有的、在财产分配权利上比普通股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的股利一般是固定的,且持股人不参加对公司事务的表决和管理。 3、出卖人取回权

答:是指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价值受侵害时,抵押权人享有的保全其抵押权益的权利。对抵押财产的侵害是指抵押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灭失的行为。 4、别除权

答: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5、累积投票制

答: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五、简答题:(2×10=20)

1、我国经济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法的产生的路径有何不同?

答:西方国家经济法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而产生的。在自由竞争时期,市场机制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实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效率,对社会的经济生活发挥了很好的引导作用。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通过民商法加以建立。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为了缓和并解决各种矛盾,政府开始积极主动地干预社会经济事务,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法律——经济法应运而生。我国经济法在形成和发展路径上不同于西方。如果说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是从国家完全依赖市场调节机制、不干预经济活动到逐步干预直至全面深入干预的过程,那么,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则表现为国家全面管制经济活动、不承认市场机制到政府逐步退出不适当的干预领域、培育市场调节机制,并不断探索政府适度干预市场的范围的过程。

2、试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包括:

第一,资本充实责任。一是缴纳担保责任,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差额填补责任,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金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出资违约责任。发起人不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公司不能成立时的发起人的民事责任。一是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是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六、案例分析:(20)

1、李某是A电器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1999年7月,A公司所在地的K市出现罕见的高温,空调供不应求。于是李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H市购进一批总价为200万元的空调。之后,李某将该批空调销售给C公司,获利10万元。A公司董事会闻讯后,认为李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应当忠实履行其职责,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应属无效。于是,董事会作出决议,责成李某取消该合同,并由A公司将该批空调买下。C公司认为,该批空调的买卖,是在C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毫无关系。双方争执不下,A公司将C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应如何处理双方的争议?

答:(1)A公司总经理李某违反了《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A公司有权将李某的获利收归公司所有。

(2)A公司无权取消李某与C公司的销售合同。李某以B公司的名义购入的空调,然后转售给C公司,并未用 A公司的名义,也未动用A公司的资金,因此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属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不需要得到第三人A公司的同意和追认。至于李某身为A公司董事经营与A公司类似业务,属于A公司的内部事务,A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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