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

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广西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已经厅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

附件 1 / 4

广西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厅本级矿业权价款委托评估和评估报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81号)、《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8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3〕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评估备案范围

以下矿业权出让、转让及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应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和评估报告备案: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协议出让采矿权,出让含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或国家出资查明矿产资源探矿权;

(二)需要交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三)无偿占用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或国家出资查明矿产资源需要进行价款处置的探矿权;

(四)变更为低风险类矿产或变更扩大范围的探矿权;

(五)转让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或国家出资查明矿产资源的矿业权; (六)2006年7月25日前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受部委托需要进行价款处置的探矿权;

(七)矿业权审批登记部门认为应进行价款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责任分工

(一)地质勘查处(以下简称“地勘处”)负责办理矿业权评估委托和评估报告备案 2 / 4

的具体业务。

(二)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矿产开发管理处(以下简称“矿管处”)、财务处、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提出评估项目,参与评估委托和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会审或会签工作。 1.通过交易机构出让矿业权的评估项目,由交易中心提出;

2.协议出让采矿权(含变更扩大范围)的评估项目,由矿管处提出; 3.上述项目以外的矿业权审批登记过程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审批办提出。 三、评估项目的提出

(一)涉及采矿权价款的评估项目,应在地质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编制完成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后方可提出。

(二)涉及非申请转采探矿权价款的评估项目,应在地质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或经原勘查项目主管部门对地质报告进行验收后方可提出。

(三)各业务处室、交易中心向地勘处提出评估项目,应填写评估项目单(表式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后盖章送地勘处。提出评估项目时,应说明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和其他要求。地勘处经办人员复核具备评估基本材料要求的(矿业权人无法提供以往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的矿业权评估所需材料的除外),签收评估项目单。 (四)业务处室提出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综合考虑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登记所需时限、评估所需时间和评价结果基准日、评估结果的有效期等因素,合理提出评估时点和其他要求。涉及办理采矿权的,应充分考虑矿山建设环境评价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评审情况,估计矿业权价款评估程序时间要求和评估结果的有效期,适时提出评估项目。对于评估项目单内容完善的,地勘处予以签收。项目单一式两份,项目提出单位和地勘处各存1份。

(五)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分批进行,原则上每月组织摇号1次。涉及国家和自治区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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