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14]36号)

北京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证出差人员日常开支的需要,提高学校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具体报销办法为: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学校内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二级单位正职须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副职须报经正职审批。出差应保证质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学校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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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二级核算单位(含后勤集团、远程学院等)。科研经费差旅费采用包干报销方式的,执行本办法;采用实报实销方式的,执行《北京交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发〔2013〕33号)。校内其他非企业化核算的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轮船(不包括飞机 软席列车)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校级领导,“正高级”职称(教授、教授级高工、研究员、主任医师、火车软席(软座、软卧),研究馆员、编审、高级编辑等),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席列车一等软座 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其余人员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旅游船) 括出租小汽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2

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的全列软席列车,且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单程的城市间交通费、异地(北京以外地区)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不予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费发票应与同程交通费票据同时报销,不能提供同程往返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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