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代表中国船员、中国船东协会代表中国船东,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如下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运事业发展,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中国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船员体面劳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有关公约,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籍船员、中国船东及中国船东管理的船舶和船员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国船员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正常开展工会活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船东应当尊重中国船员依法参加、组织工会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船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船员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 本协议所称船东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依法取得船舶营运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协议所称船员是指依照《船员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协议所称船舶是指500总吨以上,从事国际或者港澳台航线航行的商船,不包括渔船、军事用途船舶、体育竞技船舶等。 第二章 劳动合同及管理

第六条 船东招聘船员,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当在充分听取工会和船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提前交给船员,确保船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咨询和研究。

第八条 船东单方面解除船员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船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工会有权代表船员就涉及船员利益方面的事宜向船东提出意见(或进行交涉),依法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船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劳动管理,建立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 船员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船东不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船员在船连续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八个月。因船舶停靠港口或者航行的航线不方便更换船员的,工作期限可适当提前或者延后两个月。船员在船工作满八个月后未能下船的视为逾期。船员在船超期服务的,船东从第九个月起应向船员支付额外的超期补贴。 第三章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二条 船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 船员的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并不得低于本协议附件一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船东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船员支付劳动报酬,包括银行转账和家汇工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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