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l~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上述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l~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①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③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④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
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投标程序 (1)组织投标机构 (2)编制投标文件
经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后,投标人可以着手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和步骤:
①结合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的结果,进一步分析招标文件; ②校核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③根据工程类型编制施工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
④根据工程价格构成进行工程估价,确定利润方针,计算和确定报价; ⑤形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函; 投标报价; 施工组织设计;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投标文件,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3)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送达投标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投标文件; ②要求招标人签收投标文件; ③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的概念
投标担保。是指招标人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进行投标活动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因为招标人不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标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供履约保证和签署合同。 (2)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有效期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3)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几种情形
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②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联合体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