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2、组织机构和职责

组织机构和职责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制度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5月19日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文件精神,针对公司现行机构设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数量要求: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都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分(子)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分会;各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含分包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集团公司设置建筑安技部和水利安技部;各分(子)公司设置安全科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员。

(三)、分(子)公司、区域分公司和管理处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海外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对海外工程项目依法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在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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