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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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分析

作者:戴艽 吴健

来源:《商情》2017年第21期

【摘要】在国内的税法构成中,企业所得税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与企业主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新的税法体制下,企业所得税也迎来了重大的发展变革,对相关的会计内容和工作规章制度的了解和学习,对会计和税收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能够极大的推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和落实,为进一步减少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利润和所得税之间的差额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以此来促进会计和税收工作的同步协调发展。 【关键字】会计利润 应纳税所得额 差异 处理方法 一、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概述 (一)什么是会计利润

会计利润是指企业所有者在支付除资本以外的所有要素报酬之后剩下的收益。会计利润的计算依据是会计准则。其核算的具体方式如下:经营利润+投资利润+其他剩余值=会计利润。 (二)什么是应纳税所得额

社会个体或企业所有者在特定的时间段内,通过劳动,生产,经营或投资所获取到的持续性收入,减去其收入获取过程中的成本支出,剩余的部分就是应税所得额。包括有连续来源的收入,如经营收入、股息红利等,扣除相应费用后的净收入,不应包括偶然所得。公式表示为:纳税所得=应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二、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的源头

从本质上来讲,会计和税务立法的目标存在着很大差异,会计利润是为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服务的,主要是用来衡量和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企业的管理层以此为依据对过去的管理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和分析,为后续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指导和依据。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税收的安全性和权威性,为财政收入提供了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实现了对国家资产权益的维护。由此可知,企业当期需要承担的所得税费用总额取决于其应税所得额的总量。这也决定了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必然存在差异,因而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也会产生差异。

三、协调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差异的策略 1.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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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工作中,在进行所得税核算时,通常借用应付税款和纳税影响这两种方式来实现对暂时性和永久性差异的处理,当今的主流方法则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应付税款。应付税款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在税务缴纳以前,对受到企业税前利润和其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值影响的税额划定为本期损益,无需顺延至以后各期间。以应付税款政策为依据,同一期间的所得税应缴额和所得税成本损益保持平衡。如果企业的缴税金额受到了永久性差异的影响,这时候就需要借用会计应付税款法来协调。在会计上一般会把这种永久性差异当成损益看待,尤其在当期已经产生了费用,无法在后续期间内收回,只能在当期变动。 (2)债务和递延法。在税务缴纳之前,对会计和纳税所得之间的短暂性差异对税务缴纳造成的影响,通常用债务或递延法来确认,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先后转销;二者在处理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纳税影响的时候,具有类似的原理,它们对影响额的确认一般在影响的存在当期,如果暂时性差别开始流回,那么纳税影响额应该被转销。相对于递延法而言,债务法应税总额基本上不会存在大的变动,同时其所处理的所得应缴以及递延款项的在时间节点和税金方面不会出现大的差异,如果短时性价差异转回,对应税影响款和影响金额都需要进行转销,并以差异和征税标准为依据进行核算。然而在报表反馈上,债务和递延法存在一定差异。 2.税法的相关纳税调整

税法优先原则:税法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规定详细,法律级次一般高于会计制度,有强制性。会计一般无法律效力,准则性的规定。在税法体系中,没有对会计工作准则和行为规范进行明确的表述,会计核算过程中要能够实现对应税所得额的精准计算。企业在进行缴税申请时,在应税所得额核算过程中,对于因为核算方式和核算周期不同造成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不能对原有的符合会计处理规则的账簿进行修改,只需要对税务部分调整即可。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和扣除项目如下:

(1)可以在税务缴纳之前进行扣除的项目。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费用支出,像成本,资产损耗,税务支出,其他支出等,这些在进行应税所得核算的时候,可以进行抵扣。当然,有些税法明确限定不可以扣除的不包含在内,同时,扣除具有一次性。

(2)在税务缴纳前不能被扣除的内容。被划定为企业的资产成本,或者在进行股东权益分配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不能被抵扣;不同企业主体之间的管理支出无法进行抵扣,这部分费用应该与劳动支出等同,进行正常的税务缴纳;在相关主管部门没有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企业费用,赞助性费用,也无法进行税前扣除。当不允许扣除项目的存在时,便会使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要大于当期的会计利润,这时产生的是永久性的差异。

(3)限定条件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限定标准的扣税项目主要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及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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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业务招待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业务招待支出,只能按照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进行扣除,且这部分费用不能超出全面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五。

②广告和宣传费,企业为了推动生产和销售所产生的营销推广费用,正常情况下,这部分的扣除比例不能超过年销售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如果有超额,超额部分可以在发后续税年继续扣除。

③三项经费,见下表

④无偿捐献,“无偿捐献”费用,少于“当年总利润的百分之十二”的余量,可以进行扣减。 四、结论

虽然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具有固有存在性,然而从国内目前的税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来看,相关主体需要正视并充分了解这种差异,在税法范围内,对降低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缴纳成本进行探究。从纳税主体角度来看,既不能违背会计工作准则,又需要进行税务的合法缴纳,以此来确保会计的科学核算和税法的正常执行,实现二者的协调统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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