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

中山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

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我区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保证全区各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后的正常运转,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0〕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区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章 补助方式及资金渠道

第五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编制、核定收支、绩效考核、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进行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补助。

第六条 基本医疗服务收入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第七条 门诊服务项目补偿收入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及补偿标准核定,根据就医人员参保险种通过城镇职工医疗

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偿。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照服务人口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结果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区财政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专项补助收入以及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缺口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在年初预算中给予安排。

第三章 核定任务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和任务,主要向城市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断和治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传染病的治疗;提供急诊抢救和急诊转院服务等。

第十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章 核定编制

第十四条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核编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

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按1:1比例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应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服务人员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80%,管理人员编制不得高于编制总数的20%。防保人员编制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要严格按照编制结构比例配备人员,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在编制内的岗位空缺,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实行公开选拔、择优聘任。

第十八条 对未聘人员要采取多种渠道妥善安置,坚持以内部消化安置为主的原则,尽量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安置。对超编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提前退休或退养政策。

第十九条 分流人员的安置费用来源,一是本单位可变现的资产及可回收的债权;二是本部门范围内调剂的资产和货币;三是财政安排的安置分流资金。

第五章 核定收入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由以下部分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基本医疗服务收入,门诊服务项目补偿收入,药品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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