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之《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三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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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三课时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了解我国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相关规定,了解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和对侵害财产权的惩处措施。

2.情感态度观念

自觉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增强依法保护自身财产的意识。

3.运用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本课有三个部分:法律保护财产权、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和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前两个部分:法律保护财产权和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都是为学生学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做铺垫。因此,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在财产受到侵害时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本课教学内容的重点。

2.教学难点

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教导学生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在财产受到侵害时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本课的重点。也是本课的难点。因为,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利,不仅要树立维权意识,还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一些维权的途径,并能够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这对于本节课的教学来讲都会构成相当大的难度。

突破这一难点,就要联系学生实际,引导学生参与到案例中去,要善于激发和调动学生的情感,利用提问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所以,合适的案例,恰当的问题,教师引导学生思考讨论,让学生积极参与,才能引导学生在真切的情感体验中感悟道理,才能更好地达到教学效果。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主题是“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教材首先阐述了财产权和物权的含义,并列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明我国法律保护公私财产;然后通过法规和案例说明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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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受到法律惩处;最后再落脚到本课的重难点,要依法保护公民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掌握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方法和途径,树立合法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尊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权。

三、学情分析

中职学校的学生虽然社会经验相对缺乏,但对常见的有关财产权利方面的知识还是稍有熟悉的,因为家庭教育和德育部分已了解过相关内容,如拾金不昧的教育,如小学时唱的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所以在讲解案例和课文内容时学生应该会有很多想法。因此本课案例的选取很重要,与生活较密切,学生较熟悉的案例会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课堂参与的积极性,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四、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情境导学法等。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1、法律保护财产权

展示材料:

(1) 某中职学校三年级学生小王过生日的时候,父母送给他一条昂贵的金项链,小王非常喜欢,天天都戴在身上。小李是小王的同宿舍同学,看到小王脖子上漂亮的金项链也非常喜欢。一天,小王一个人回宿舍,把项链放在床头就去洗澡,恰好小李也回到宿舍,看到小王床头闪闪发光的金项链,顿时起了拒为已有的念头,就把项链塞进自己的裤袋,趁没人注意离开了宿舍。后来小王发现了小李身上有个和自己丢失的那个一模一样的项链,小李说这个是他奶奶送给他的礼物,不肯承认就是小王的那条项链。

(2)小红丢了100元钱,被小明捡到了。小红向小明要,小明认为钱是自己捡的,又不是偷的又不是抢的,既没违法也没犯罪,死活不肯把钱还给小红。 【引思明理】

思考问题①:上述两个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元到底归谁所有?请同学们以法官的身份来分析此案。

②: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保护人们财产权

是怎么规定的?

(把学生引入情境,引导学生思考。) 学生回答:(略)

分析提示①:小王的项链和小红丢失的100块,都属于我国法律上的“财产”。他们都拥有对自己物品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问的解答:可以利用分析提示②的法律规定来判定上述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块归谁所有。教师在讲课时可以先向学生讲解“财产权”和“财产”然后引导学生判断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元属不属于财产,再根据第二问的法律判定来思考归谁所有。)

教师用幻灯片给出分析提示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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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本部分两个提问,教师应该从第一问引导学生认识“财产权”;第二问从国家法律规定来指导学生判断上述两个事例的物品归谁所有。两个问是联系在一起的,教师可以自由掌握先后顺序。)

2、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

出租车司机李某应旅客王某的要求将其送往火车站,王某下车时不小心将钱包丢在了出租车上,李某发现后,打开一看,内有5000元现金,这时,他正好从收音机里得知某大学的学生因患白血病而向社会求助,李某就产生了将这笔意外之财捐给患病学生的想法,于是就将5000元现金寄给这位大学生用以治病。王某下车后发现钱包不见了,经回忆丢在了出租车上,于是他根据票上的车号找到了李某,要求返还5000元现金。

思考问题①:李某该不该把钱返还给王某?

②:王某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教师引导,学生思考、讨论,如果学生思维较活跃,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小辩论。)

学生回答:略。

分析提示①:学生思考,运用第一部分学到的关于财产权的相关知识回答,可以起到巩固知识点的目的。公民的合法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国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王某遗落5000元在李某的出租车上,李某应该归还王某;李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王某遗落的5000元钱捐给他人,也应该承担责任,把钱还给王某。

分析提示②: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李某并不是想把钱拒为已有,而是一心想做善事,所以李某和王某完全可以进行双方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还可以诉诸法律。

案例2:

2009年12月31日晚上,王某和李某等4人在一起打麻将。最后,李某输给王某1200元钱。由于当时李某钱不够,王某便让李某写了所欠700元的欠条,说好一个月后还清。2003年2月,王某要欠款时,李某拒不给钱。王某一怒之下凭借欠条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为自己追回李某所欠的7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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