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牵引供电 .............................................. 20
2
总 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简称总公司《技规》)是按照2011年9月原铁道部第5次部长办公会提出的“制定高铁技术管理规程,修订普速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基本要求,按高速铁路部分和普速铁路部分两本编制,均分为总则、技术设备、行车组织、信号显示4个部分。按照“科学定位、系统完整,适应设备、体现发展,安全第一、兼顾效率,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科学规范、协调一致,务实严谨、便于操作”6个原则,总公司《技规》整合了2006年第十版《技规》(主要规定普速铁路内容)及《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200~250km/h部分)、《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300~350km/h部分)等8个补充规定。
总公司《技规》(普速铁路部分)适用于200km/h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总公司《技规》(高速铁路部分)适用于200km/h及以上的铁路和200km/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200km/h客货共线铁路有关货运技术设备的要求参照本规程普速铁路部分执行。
1
1 基本要求
1.1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高铁、普铁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涉及营业线施工时,须按铁路总公司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涉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及铁路局的规定,铁路局规定的程序必须与总公司一致。
高铁、普铁第4条 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安全评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
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规定,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正式验收)等5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2
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包括安全评估。但改建工程竣工后,可根据工程大小、难易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所以提出按规定进行验收,没有明确提出进行安全评估。
高铁、普铁第6条 铁路重要产品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铁路产品准入制度。
第十版《技规》第6条:“铁路使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
“铁路使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属于政府行政范畴,《技规》不再规定。根据《关于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准入管理的若干规定》(铁政法[2011]202号),进一步明确了铁路产品准入管理制度。
高铁、普铁第7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究制度。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实行准入管理但未获得相关资质的产品,不得在铁路使用。
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总公司指派的监造机构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准交付使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重要配件是机车车辆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机车车辆的质量基础,缺少对重要配件维修、制造质量的监造是保证不了机车车辆基础质量的。监造工作中,必须保证监造程序、监造“点”的依法合规,质量合格,否则
3
不能称其为“监造”。
1.2限界、安全保护区
高铁第17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净高5.5m以下的要设)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普铁第17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43条:“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目前国家标准执行原铁道部《“铁跨公”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管理办法》(铁运[2005]193号)规定,设置防护架要求为“净高小于5.00 m通行机动车辆的立交桥涵两端”。总公司《技规》与第十版《技规》要求一致。
1.3养护维修及检查
高铁、普铁第21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管理的部门经常检查、周期维修外,铁路局还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全面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