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七稿(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促进“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国家及广东省关于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在办理用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了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人才公寓及宿舍等。

第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五条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资格认定实行规划准入、产业准入和主体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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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准入、供地审查、供后监管及不动产分割转让审查等相关操作指引。

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主体准入的标准指引、遴选方法及后期的用地项目评价考核办法及监管指引、可分割转让部分产业用房的受让主体资格审查指引等操作指引;并负责市级产业项目遴选及准入工作,有关用地选址事项依照法定程序报市建设用地领导小组审议。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联审小组(以下简称“M0联审小组”),负责本县(区)新型产业项目产业准入、主体准入的遴选联审工作。

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准入、用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等工作。市级产业项目的规划准入工作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新型产业项目用地(M0)的供后监管由属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负责。

第二章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认定及遴选

第七条 新型产业用地(M0)的产业项目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拟申请准入产业项目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拟申请准入产业项目属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粵发改产业函[2 0 1 9 ] 3 9 7号)明确的优先发展产业。

第八条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的意向单位,除申请的产业项目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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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地单位为在惠州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生产研发类企业需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及行业影响力,项目主导产业明确;

(三)意向用地单位在提出用地申请前,应当向当地M0联审小组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项目在产后3年内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税收平均不低于当地要求,同时承诺亩均能耗不高于当地要求。

各县(区)应当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从投资强度、单位产值、税收贡献、单位能耗等方面规定当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指标,研发类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税收贡献指标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产业准入、主体准入条件的项目,由意向用地单位向当地M0联审小组提出申请,M0联审小组就所申请产业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等进行审查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条 意向用地单位凭M0联审小组的书面遴选意见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土地情况,结合M0联审小组的遴选意见做出用地安排。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型产业用地(M0)应当优先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如重大发展平台、重要发展廊道、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快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等。

(二)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在城市核心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以外选址。

(三) 鼓励集群集聚使用新型产业用地(M0)。连片或相邻新型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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