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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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败诉案件中看对卖淫嫖娼进行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

一起行政胜诉案件带来的几点启示 对四起治安行政败诉案件的剖析

从一起败诉案件中看对卖淫嫖娼进行行政处罚的实体

和程序要求

一?案情简介

1999年4月5日晚,台山市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对辖区的出租屋进行清查,在富城大道51号407房发现本地男子伍某莱与外省籍女子江某芝关门熄灯共居一室,怀疑两人有嫖娼卖淫行为,将两人带回派出所留臵盘问?在盘问过程中,江某芝自称“江晓贞”,并出示了“江晓贞”的身份证,并承认当晚与伍某莱发生性行为时被查获,最后也使用“江晓贞”的名字在讯问笔录上签名?伍某莱在派出所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否认与“江某芝”有嫖娼行为,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承认当晚与“江晓贞”发生性行为?伍?江二人又供认从1997年上半年至1998年底在发廊和江的出租屋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事后伍给江人民币200元?300元不等?据此,附城派出所在没有核实江某芝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认定伍某莱?“江晓贞”于当晚有嫖娼卖淫行为,呈报台山市公安局?1999年4月22日,台山市局分别以第877号?第878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对

伍某莱?“江晓贞”作出具结悔过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二?复议诉讼过程

伍某莱?江某芝不服台山市局第877号?第878号处罚决定,以伍某莱?“江晓贞”的名义向江门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自己的口供是派出所民警在诱供?威逼的情况下取得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台山市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没有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台山市局第877号?第878号处罚决定?

江门市局经复议,认为台山市局第877号对伍某莱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予以维持;但同时认为台山市局在作出对“江晓贞”罚款5000元的处罚时没有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决定撤销对“江晓贞”作出的第878号的处罚决定,责令台山市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伍某莱对江门市局的复议决定不服,于1999年11月29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台山市局第877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台山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台山市局在未查明被处罚人江某芝的真实身份前作出的决定书中被处罚人姓名与实际被处罚人姓名不符,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不同的相对人,属事实不清;同时第877号处罚决定书未加盖台山市局的印章,且决定书迟延送达被处罚人,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第877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由台山市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另一方面,1999年11月25日,台山市局重新作出第1908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认定“江晓

贞”卖淫,责令具结悔过并处罚款1990元?并按照“江晓贞”的地址寄出决定书?江某芝不服,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第1908号处罚决定?台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认同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以台山市局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台山市局第1908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责令台山市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0年5月29日,台山市局重新作出台公行决字第1166号?第116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伍某莱?江某芝于1999年4月5日晚有嫖娼卖淫行为,分别给予二人警告并处罚款1990元?伍?江二人不服,向江门市局申请复议,江门市局于2000年8月25日作出维持台公行决字第1166号?第1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伍某莱?江某芝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又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台山市局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判决驳回伍?江二人的诉讼请求? 伍某莱?江某芝不服一审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莱?江某芝虽然承认在1999年4月5日当晚发生了两性行为,但并未承认当晚有金钱?财物交易,不符合卖淫嫖娼行为的特征,台山市局认定伍?江二人1999年4月5日晚的行为是嫖娼卖淫行为的证据不足,属定性错误?虽然伍?江二人承认以前曾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且事后伍给江金钱作为报酬,符合卖淫嫖娼的特征,但该事实不属于台公行决字第1167?1168号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不属于本案被诉范围,法院不予确认?2001年6月2日,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台山市局台公行决字第1167号?1168号行政处罚决定? 三?评析意见

一件很简单的治安处罚案件,由于不仔细分析案情,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办理案件,导致案件在此后卷入长达两年马拉松式的复议诉讼过程,耗费了公安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归结起来,导致处罚决定最终被撤销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程序错误: (一)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1?被处罚主体确认错误?本案中,江某芝在派出所被盘问时自称姓名叫“江晓贞”,并出示了“江晓贞”的身份证,但派出所民警过于草率,没有留意身份证上相片和江某芝本人相貌不符?伍某莱在两次讯问笔录中分别提到“江某芝”和“江晓贞”的名字,前后矛盾,民警也没有对此进行进一步的核实,仅以江自报姓名结案,致使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 2?处罚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公安部的解释,“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正如二审法院所判,伍?江二人虽在被查当晚发生两性关系,但没有金钱?财物交易,不符合卖淫嫖娼的特征?先后几次的处罚决定书均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没有将伍?江二人前期有性行为同时有金钱?财物交易的事实作为处罚依据,最终导致败诉? (二)执行处罚程序错误?

台山市局最初作出的第877号?8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只是盖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行政处

罚应是由有具体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人作出的,而不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个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而且作出数额较大的罚款之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来源:法制网)

一起行政胜诉案件带来的几点启示

2009年是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开局之年,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提高办案质量,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是每名基层派出所领导必须面对和重视的问题。作为一名派出所领导,下面,就结合我所发生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从复议应诉的视角,分析我们打赢这场官司的关键所在,并通过回顾案件办理过程就如何提升派出所执法质量浅谈几点启示。

一、案件情况回顾 (一)案情简介

2008年5月13日7时许,我所辖区泊子村村民张建玉(男,56岁)和屋前邻居王树财(男,65岁)因排水问题发生争执。张建玉之妻赵玉凤闻讯后从家中赶到现场,并用小镢头将王树财打倒在地。随后,张建玉和赵玉凤又对倒地的王树财进行踢打,致使王树财身体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树财伤情构成轻微伤)。当日12时许,王树财到所报案。我所迅速受理此案,并于2008年9月4日调查终结,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张建玉和赵玉凤分别作出了罚款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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