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案例分析
【篇一:建筑工程案例分析】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重庆市秀山县 12.04 模板坍塌事故 一、 事故简介 2oo8 年 12 月 4 日, 重庆市秀山县某水泥公司改造项目施工现场, 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 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 造成 4 人死亡、 2 人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 192 万元。 该公司 2500t/ d 新型干法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辅助原料破碎平台工程为单层现浇框架结构, 长 33 m, 宽 8.5 m, 结构层高 9.6~9.727 m, 建筑面积为280m2。
事故当日 16 时左右, 施工人员正在对该工程平台混凝土现浇板进行浇筑, 当浇筑到 2/ 3 时, 发生了①轴一②轴/ a 轴一 b 轴现浇模板钢管支撑系统整体坍塌。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 项目常务副经理、现场监理工程师、 土建工程分包负责人 3 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包单位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土建分包单位经理等 4 名责任人受到相应经济处罚;总包、 土建分包、 监理等单位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二、 原因分析 1. 直接原因 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钢管立杆间距, 大横杆步距和剪刀撑的设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不能满足承载力的需要, 加载后致使模板支撑系统失稳。
2. 间接原因 (1)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该工程属于高大模板工程, 按规定需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但该工程只是按经验进行施工。
(2)未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平台现浇板模板支撑系统基础未进行填平处理压实, 立杆直接置于回填用的片石和块石上, 并且立杆间距、 步距、 剪刀撑严重不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和脚手架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的相关要求, 不能满足承载力的需要; 加载后造成标高 9.6~9.727 m 平台立杆失稳。
(3)施工工序不合理, 在上午浇筑的柱子混凝土强度还不能满足加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现浇板的施工, 进一步增加了不合格模板支撑系统的荷载, 导致事故的发生。 (4)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该工程使用的 8 名架子工没有一人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
(5)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范》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对于模板施工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无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这一情况.工程总监及监理人员未加制止, 更未提出整改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也没有经过总监审核签署意见。
在该工程模板支撑系统严重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下, 就在项目部自检的验收合格表上签字确认并签发了混凝土浇筑许可证。
在浇筑过程中, 发现模板支撑系统出现异常摆动的情况, 仅通报施工单位负责人, 而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停止混凝土浇筑, 导致事故的发生。
(6)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该工程是一起以包代管的典型案例, 实际施工队伍是由挂靠的个人出资聘请安全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组成的, 施工人员由各班组长负责聘请、 管理和付报酬。
施工单位从未派人到该工程进行检查。
由于该工程存在多次转包和私人挂靠等问题, 致使安全管理失控。 三、 事故教训 1. 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 加强施工管理, 严禁工程挂靠和违法转包, 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
3.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力度。
杜绝未经培训教育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
4.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的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参加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的, 坚决不允许施工。
四、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工序不合理、 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暴露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监督管理缺失等问题。
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切实加强安全专项方案管理。
从调查的情况看, 这起事故中没有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也就无法进行论证。
特别是在基础未填平、 压实的情况下, 施工人员随意支搭, 立杆就直接置于回填土用的片石和块石上, 并且立杆间距、 横杆步距、 剪
刀撑设置等严重不符合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不能满足承载力的需要。
2.科学合理安排工期。
从施工管理上分析, 该工程工期不合理。
为赶工期,在基础未回填夯实的情况下就在上面支搭模板支撑系统。 由于基础不实, 受力不均, 造成立杆受力不均。
加上工序安排不合理, 柱、 板连续浇筑, 上午浇筑完柱子, 下午接着浇筑顶板, 因柱子混凝土强度不能满足规范允许的加荷要求, 随即进行顶板的施工, 进一步增加了不合格的现浇模板钢管支撑体系的荷载。
3.牢固树立生产经营的法律意识。
在这起事故中, 非法转包、 以包代管, 导致施工安全管理失控。从目前市场的情况看, 有些工程不但主体结构进行了转包,而且转包给与施工资质不符的单位、 私人, 挂靠施工, 他们没有技术力量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转包以后, 总包单位往往以包代管, 根本不派人到现场进行指导管理, 由转包单位组织施工, 造成安全管理失控。 4.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要突出针对性。
这起事故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违法行为突出, 违反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的行为明显, 涉及建设工程的相关的法规和制度没有真正能落实到班组,特别是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缺少针对工程特点的实质内容, 不能使施工人员真正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因此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特别是加强施工人员进场的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完善工程监理的安全保证体系。
要明确每个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及管理范围, 实行安全监督与施工监督相结合、 安全预防与过程监督相结合、 安全监理工程师巡视与现场监理人员检查相结合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
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 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的基础上, 完善安全例会、 定期检查及资料归档等制度, 针对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并督促检查落实。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二: 天津市开发区 05.13 模板坍塌事故 一、 事故简介 20o8 年 5 月 13 日,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
通信公司新建厂房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坍塌事故, 造成 3 人死亡、 1 人重伤。
发生事故的厂房东西长 151.6 m, 南北宽 18.75 m, 建筑面积 33074.8 m2,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地下 1 层, 地上 3 层, 局部 4 层, 层高 6 m, 檐高 23 m。
工程于 2007 年 12 月 18 日开工, 2008 年 5 月 7 日已先后完成桩基施工、 地下室、 首层和二层主体结构。
事发当日, 在对第 3 层 6~1 o 轴段的柱和顶部梁、板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时, 已浇筑完的 8~1 o 轴段的 3 层顶部突然坍塌(坍塌面积约为 700 m2), 在下面负责观察和加固模板的 4 名木工被埋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 总包单位总经理、项目经理、 劳务单位法人等 6 名责任人分别受到记过、 撤职并停止在津执业 1年、 罚款等行政处罚; 总包、 劳务分包等单位受到停止在津参加投标活动 6 个月、吊销专业资质、 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 原因分析 1. 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人员对第 3 层 6~11 轴段的柱和梁、 板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过程时, 擅自改变原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施工技术交底中规定的先浇筑柱, 再浇筑梁、 板的作业顺序, 而是同时实施柱和梁、 板浇筑, 使在 8~1 o轴段区域的 6 根柱起不到应有的刚性支撑作用, 导致坍塌。
(2)施工单位未按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和脚手架施工方案进行搭设, 架件搭设间距不统一, 水平杆步距随意加大; 未按规定设置纵、 横向扫地杆; 未按规定搭设剪刀撑、 水平支撑和横向水平杆, 致使整个支撑系统承载能力降低。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编制的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和脚手架施工方案对主要技术参数未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 对浇筑混凝土施工荷载没有规定; 在搭设完模板支撑系统及模板安装完毕后, 没有按照规范、 方案要求进行验收, 即开始混凝土浇筑作业;压缩工期后, 未采取任何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施工管理方面, 在项目部人员配备不齐, 技术人员变更、 流动的情况下, 以包代管, 将工艺、 技术、 安全生产等工作全部交由分包单位实施。
(2)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未对工程依法实施安全监理。 对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模板支撑系统未经验收就进行混凝土浇筑等诸多隐患,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未按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等有关规定下达《监理通知单》 或《工程暂停令》 。
(3)该开发商在与总包等单位签定压缩合同工期的协议后, 未经原设计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且在协议中又约定了以提前后的竣工日期为节点, 从而为施工单位盲目抢工期、 冒险蛮干起到了助推作用。
三、 事故教训 这起事故的发生, 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章指挥、 违章施工是密不可分的。
违章指挥和施工不仅存在于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过程之中, 在混凝土的浇筑过程中更是屡见不鲜。
违章指挥和施工所带来的结果, 不仅直接导致工程施工面临了更多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而且最终会造成事故。
浇筑混凝土作业中, 未执行施工组织设计, 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均未及时出现和制止, 说明施工管理失控, 对劳务分包形成 以包代管 甚至 只包不管 。
另外, 这起事故中造成伤亡的主要是在混凝土浇筑作业面垂直下方的施工人员, 这既违反操作规程也不合常理, 直接反映出线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的缺失和内容缺乏针对性, 这类问题必须引起广大施工单位及管理人员的重视。
四、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方案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存在技术管理缺陷和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缺失等问题。
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加强对工期合理性的监管与控制。
建设单位不能盲目压缩工期, 要依据实际施工情况合理要求, 若工期必须提前时, 应将设计、 技术、 施工、 安全等各方面进行统一协调, 制定可行的变更方案, 进行施工。 2.加强施工方案执行过程的监督。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已审批的施工方案、 施工工艺顺序, 施工人员擅自变更施工方案、 施工顺序的, 工长要及时制止、 纠正。
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时要依据规范要求, 选用合理的技术参数。 本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工期、 工艺有变更时要制定安全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