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案例分析

3.强化监理安全职责。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发现重大隐患的要采取强制措施, 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三: 云南省景谷县 02.21 房屋倒塌事 一、 事故简介 2006 年 2 月 21 日, 云南省景谷县半坡乡 中心小学在拆除教室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 造成 3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

该小学拆除的教室为 1 幢砖木结构平房, 共 5 间, 建筑面积 232 ㎡, 属于景谷县中心小学排危项目。

2 月 5 日县教育局向县建设局提出了拆除申请, 并于2 月 2o 日收到回复, 要求必须委托具有 3 级以上(含 3 级)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拆除, 并报建设局审验备案。

半坡乡 中心小学以 1400 元的价格, 通过口头协议(无书面协议)承包给半坡乡 某村村民小组 8 名农民进行拆除。

事故当日, 施工人员进行第 4 间教室的拆除时, 将准备拆除墙体(24omm)的底部先打掉一块砖(12o mm), 然后用人力将墙体推倒, 向里推倒北面墙体后,接着向外推南面墙体。

第 1 次未推倒, 第 2 次采取 3 名施工人员用竹杆撬、 3 名施工人员用手推的办法。

当南面墙体被推倒时, 由于受南面墙体倒塌振动与钢筋连接的影响, 西面墙体随即向里倒塌, 将在里面作业的 3 人压在墙体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 学校校长、 总务主任、 工程承包人 3 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 罚款、 撤职、 开除党籍等党纪、政纪处分; 该小学受到经济处罚; 县教育局、 建设局、 乡 人民政府等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受到、 通报批评、 责令作出深刻检查等处分。

二、 原因分析 1. 直接原因 现场施工人员违章操作, 采用拆 神仙墙 的方式进行拆除作业, 未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 造成墙体突然倒塌。

拆除现场没有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指挥, 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盲目施工。

2. 间接原因 (1)拆除工程的承包方属于私人劳务队, 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专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意识也相对较差。

(2)该中心小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 安全管理缺位,安全责任不落实, 未能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行为。

(3)乡 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未认真进行督促检查, 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督促不到位。

(4)县建设主管部门没有对该拆除工程进行监管, 没有及时制止违法施工行为, 安全监管不到位。

(5)该中心小学和县教育局未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报批程序, 违反了建筑房屋拆除许可的有关规定。

三、 事故教训 1. 发包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 埋下了重大事故隐患。

上级主管单位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 安全管理不到位。 2. 该拆除工程由不具备资质的私人劳务队进行施工, 其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

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违章操作, 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自我保护能力差, 拆除工序不符合规定, 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四、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发包建筑拆除工程、 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案例, 反映出当前在我国广大乡 镇和农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薄弱, 建筑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法制意识淡薄、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管理缺失,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低下、不具备施工能力等问题。

只有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增强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通过各种教育和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才能有效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 安全技术规范是施工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中 施工准备 二节中规定: 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人工拆除 一节中规定: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 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 这起事故中, 拆除队伍非合法企业, 无施工资质, 并在拆除过程中使用明令禁止的方法。

2. 建筑市场规则是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

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有关法规要求, 规范市场准入, 严禁将建筑拆除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加强隐患排查, 强化日常监管。

3. 安全培训教育是施工安全生产的必要手段。

加强各级领导的安全培训教育, 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通过各种途径, 宣传和教育广大从业人员, 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提高个人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四: 福建省宁德市 10.30 起重伤害事故 1、 事故简介 2008 年 10 月 30 日, 福建省宁德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 造成 12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521. 1 万元。 该项目总建筑面积 18313 ㎡。

, 总造价 23843. 22 万元, 共计 8 栋楼, 发生事故的 3 号楼高 85.45m,共计 28 层。

事故发生在上午 6 时左右, 3 号楼木工班组、 钢筋班组共计 12 名施工 员, 吃完早饭后, 乘坐施工升降机准备到 25 层工作面作业, 由其中 1 人(非操作人员)擅自开机。

由于第 43 标准节间两侧两根连接螺栓紧固螺母脱落, 东侧吊笼产生的倾覆力矩大于上部四节标准节自重及钢丝绳拉力产生的稳定力矩, 造成第 43至 46 标准节倾倒在 3 号楼东而外钢管脚手架上, 凶吊笼重力和冲击力的作用, 致使吊笼滚轮和安全钩滑脱标准节, 对重钢丝绳脱离顶部滑轮, 吊笼坠落在 2 号楼与 3号楼之间的 2 层平台上, 坠落点与施工升降机机架的中心点距离约 6m。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 建设单位法人、 副总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 18 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借出资质的施工、 劳务单位法人、 项目经理、 升降机安装单位负责人等 33 名贵任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建设、 监理等单位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二、 事故原因 1. 直接原因 施工现场设备管理严重缺失, 施工升降机安装、 检测、 日常检代、 维护保养未到位。

当东侧吊笼行至第 44、 45 标准节时, 由于施工升降机第 42、 43 标准节间西侧两根连接螺栓紧固螺母已脱落, 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 致使第 42 节以上四节标准节倾倒, 吊笼滚轮和安全钩滑脱标准节, 对重钢丝绳脱离顶部滑轮, 吊笼坠落。

2. 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建设单位严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集开发、 施工和设备安装于一体, 签订 阴阳 合同, 私招乱雇, 把分项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农民工组织施工。

(2)项目部安全管理缺失, 现场管理混乱。

项目部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 无证上岗。

项目经理长期不到位, 施工人员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不落实。 (3)施工单位把资质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 从中收取管理费。

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建筑施工, 且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约定, 未派出项目经理进驻施工现场, 严重违反了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4)劳务分包、 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把各自的模板作业劳务分包、 脚手架劳务分包资质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 从中收取管理费, 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模板工程、 脚手架安装工程施工。

且均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上的约定,未派出项目经理进驻施工现场管理, 严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5)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 监理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总监长期不到位, 现场管理力量弱化。 一是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委托临理合同》 , 违规协助、 配合建设单位降低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降低监理标准;二是协助施工单位造假; 三是未能依法履行工程监理职责; 四是监理人员安全意识淡漠。 (6)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不重视施工升降机检测前置条件相关资料项目的检查, 未按施下升降机检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认真组织检测, 凭经验编写检测数据,不负责任地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为非法安装的施工升降机顺利通过检测提供方便。

三、 事故教训 1. 建设单位无视法律法规, 一味追求经济利益。 建设单位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 借资质自己搞施工, 签订 阴阳 合同, 集开发、 施工和设备安装于一体,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2. 个别施工单位, 提供资质, 收取管理费。

协助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属于明显的卖牌于行为; 而签订《公司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 , 是典型的项目经理大包干现象, 为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提供了途径。 3. 工程监理形同虚设。

建筑工程咨询监理事务所置法律法规不顾, 同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补充协议》 明确监理费一次包干, 低成本必然造成管理粗放, 一名监理管多个项目, 人员不到岗, 形成经营、 管理上的恶性循环。 4. 检测单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作为特种设备检测单位, 某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不重视前置条件检查, 未按要求组织检测, 凭经验编写数据, 不负责任地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死角, 为非法安装的施工升降机顺利通过检测提供方便。

5.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从建设单位开始, 分部工程被层层转包, 最终由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工队完成。 6. 执法管理存在漏洞。

有关主管部门执法不严、 日常监管不力, 对建设单位利用施工单位资质自行组织施工, 层层转包, 私招乱雇等情况, 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对多次重复出现同类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 未采取任何措施, 也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施工现场机械管理失控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建设单位违法发包、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缺失、 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等一系列问题。

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 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 从源头上严把房地产开发等企业的项目招投标、 施工许可关。

地方监管部门的不作为, 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终酿成较大安全事故。

2. 严格执法, 严厉查处项目开发、 设计、 施工、 监理、 安装、 检测等各环节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 严格查处违法分包、 转包和挂靠等行为。

这起事故中, 建设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 置国家法律于不顾, 串通有资质单位, 签订 阴阳合同 ,自行组织施工, 同时管理力量薄

弱, 层层转包, 私招乱雇, 只追求效益和进度, 不要质量和安全。 个别施工单位内部管理混乱, 出卖职业资质的行为, 为其弄虚作假提供了便利。

3. 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 完善建筑市场清出机制。

加强企业资质审批后监管, 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行为的盘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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