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届毕业研究生就业相关事宜的说明

关于2015届毕业研究生就业相关事宜的说明

一、关于《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的说明

(一)接收就业协议书的截止时间

本次接收就业协议书的截止时间为6月12日,6月12日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此次全部派遣回原籍,有需要调整改派的毕业生,请于7月15日后自行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办理相关事宜(具体手续见本通知第三条)。

(二)关于《报到证》的说明

已经签订就业协议并同意派遣的毕业生会得到一式两联的报到证,其中白联留存装入档案,红联自己保存。《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印制,并由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是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其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学生。除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同学以外,每个毕业生都需办理《报到证》。

(三)《报到证》丢失补办方法

1.毕业生毕业离校五年内,《报到证》遗失的,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须凭毕业院校就业工作部门出具补办意见、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申请重新补办《报到证》。毕业超过两年未满五年的毕业生,须持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申请重新补办《报到证》。

2.毕业生毕业离校超过五年,《报到证》遗失的,原则不再补办。但2000年(含2000年)之后毕业的,可凭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申请办理派遣证明。

二、关于就业派遣的相关说明

(一)关于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说明

1.内容详细。《就业协议书》内容真实、完整、有效、规范,符

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和规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项信息需详细填写,特别是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毕业生签名、单位隶属、单位性质、档案接收单位名称、档案转寄详细地址等信息项不得空缺。

2.手续齐全。有自主接收权的中、省直及有关用人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或企业)接收的毕业生,需有用人单位盖章即可;省内市属用人单位(市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或企业)接收的毕业生,除用人单位盖章外,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毕业生相关就业审批手续;到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地就业的毕业生,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规定,非当地生源进入当地就业,除用人单位盖章外,需要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的就业手续;到省外其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升学的毕业生的派遣方式

考入国内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6月12日前将调档函复印件交给研究生辅导员,我校将依据调档函及录取通知书制定就业方案,国内升学的毕业生不发放《报到证》,持《调档函》办理档案及户口的调转手续。

(三)出国出境的毕业生派遣方式

毕业后出国或出境,将国外大学录用OFFER复印后在空白处填写姓名、学号、专业、家庭联系方式后等信息后交给研究生辅导员,毕业生档案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在校的随迁。

(四)未签订就业协议或就业单位不接收档案的毕业生的派遣方式

未签订就业协议或就业单位不接收档案的毕业生,辽宁省外生源毕业生,依据毕业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派遣;辽宁省内各市生源毕业生,派回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关于毕业生调整改派的有关说明

(一)调整改派。在择业期(毕业后两年)内的毕业生,跨市或到中、省直用人单位调整改派的,须到省教育厅毕业办办理改派手续;

在本市市属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毕业生,由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省内高校省外生源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跨地区落实就业单位的,须回我省办理改派手续。

(二)调整改派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又申请改派回生源地的,须持以下材料:

(1)《报到证》原件; (2)原接收单位退函;

(3)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改派证明(附件一)。

2.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又申请改派至其他就业单位的,须持以下材料:

(1)《报到证》原件; (2)原接收单位退函;

(3)毕业生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4)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改派证明。 改派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一楼服务大厅

3.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或派至代理机构,申请改派至其他就业单位的,持以下材料:

(1)《报到证》原件;

(2)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代理机构出具的同意改派的意见;

(3)毕业生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4)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改派证明。 (三)2015届毕业研究生调整改派的具体时间

按照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的通知要求,2015届毕业生具体改派手续的办理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31日。

四、关于毕业生户口迁移的说明

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辽宁生源毕业生,按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对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公治户字[2004]54号)的规定,毕业后可凭毕业证、《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入学时,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在毕业离校时持《报到证》到校保卫处户籍科领取《户口迁移证》。

五、关于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统计的说明 (一)纳入就业率统计范围的就业形式 1.灵活就业:

(1)临时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未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但未办理派遣手续。

(2)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网络开店等)。

2.劳动合同就业: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经劳动部门鉴定的正规劳动合同,不办理派遣到用人单位的《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

(2)毕业生与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不满足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规定,无法办理到用人单位的《报到证》。

3.自主创业: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二)各类就业形式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有关要求 1.灵活就业:

(1)临时就业:提供《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附件二)及临时工作证明(附件三),表内各项内容须清晰、完整,确保单位及个人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2)自由职业:提供《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表内各项内容须清晰、完整,确保单位及个人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就业:以下条件满足一项即可。

(1)提供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左上角注明学号、姓名、专业)和本人有效的个人方式。

(2)提供与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本人有效的个人及家庭联系方式。

(三)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提交截止时间7月10日。 (四)6月24日以后按照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核定的毕业生数据库,就业指导科将未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名单提供各培养单位。

附件一:东北财经大学毕业研究生改派申请表附件二: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附件三:临时工作证明

东北财经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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