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企业标准)生产区域设备分工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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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全厂生产区域设备分工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区域设备的管理和新增设备管理分工的基本原则。 2
引用标准
2.1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2.2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3
管理职能
3.1 设备部和发电部在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是全厂生产区域设备分工管理的主管部门。 3.2 责任与权限
3.2.1 负责生产区域设备分工的管理,明确各生产部门的区域设备管理责任。 3.2.2 及时制定新增设备的管理分工。
3.2.3 生产部门机构变动时,及时明确相应的生产区域设备管理分工。
3.2.4 在发生设备分工争议时,有权确定管理单位,保证设备的正常维护和检修。 3.2.5 根据厂内有关管理制度定期修正本标准。 3.3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标准的全部或一部分 3.3.1 生产副厂长及正、副总工程师。
3.3.2 设备部、发电部主任及专责工程师、安监科科长及运监工程师。 3.3.3 各生产专业、科(室)正、副主任,正、副科长及专责工程师、技术员。 3.3.4 人力资源部科长及主管定额、劳保人员、经营管理部科长。 3.3.5 值长、运行班长及司炉、司机、司盘,检修班长、技术员。 4
责任与权限
4.1 总则
4.1.1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明确责任,管好、修好、用好设备,确保安全经济发供电,特制定本标准。
4.1.2 设备分工不等于分家,各科室、专业、公司要顾全大局,搞好协作配合。 4.1.3 设备分工原则是按照机构变动后,各单位的专业性质,根据系统和区域进行分工的。
4.1.4 本制度参考了历次颁布的分工制度,根据现行管理体制制定。
4.1.5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生产区域的设备管理。新建、改建项目竣工后,即按上述分界原则,由设备部和发电部提出意见,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1.6 各科室、专业应根据本制度的分界规定,制定出本单位的“生产分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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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经营管理部。执行中,一切未尽事宜,生产副厂长及总工程师有权发布指示、命令,各单位必须执行。 4.1.8 本制度涉及分工所用有关外词的含意
管辖——包括设备检修有关计划、技术改造、备品、费用管理工作,以及维持设备之清洁。
检修——设备的大小修、消缺、改进等。
运行或维护——包括设备运行管理和操作以及负责设备区域的地面卫生,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生产区域——以厂大门及围栏、围墙为界,包括围墙为生产区域;生产厂区以外与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设备场所为生产区域,如:供水系统、排灰系统等。
生活福利区域——以福利区围墙为界包括围墙外与相邻单位为界的所属福利区地方绿化带等为生活福利区区域。
公用区域——除生产区域、生活福利区区域以外的为公用区域。 4.2 各单位分工
4.2.1 锅炉检修专业负责管辖以下设备 4.2.1.1 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系统。
4.2.1.2 制粉系统及其润滑油系统,包括磨煤机喷油润滑装置。 4.2.1.3 柴油系统包括油泵、油库、加热器及系统、点火装置。 4.2.1.4 除灰系统包括灰渣泵、管道、阀门。 4.2.1.5 定排、连排系统。 4.2.1.6 锅炉加药泵及其系统。
4.2.1.7 疏水泵、疏水箱、疏水扩容器及其系统 4.2.1.8 锅炉联氨泵及系统。 4.2.1.9 低位水箱、水泵及系统。
4.2.1.10 采暖泵、加热器及系统、集控室及锅炉房暖汽。 4.2.1.11 空压机及系统。
4.2.1.12 通风降温包括压缩制冷机组及系统。 4.2.1.13 所属区域工业水系统及消防水系统。 4.2.1.14 氧气乙炔站及系统。
4.2.1.15 主蒸汽、再热蒸汽管道及阀门。 4.2.1.16 给水系统,包括减温水系统。 4.2.1.17 冲洗泵及系统。
4.2.1.18 电除尘器本体钢支柱与平台及其全部机械装置。 4.2.1.19 吸风机及出口烟道(不含水平砖烟道)。 4.2.1.20 锅炉电梯。 4.2.1.21 锅炉起吊设施。
4.2.1.22 锅炉机具、电焊机、灰浆搅拌机。 4.2.1.23 原煤仓铁件部分、煤粉仓清理工作。 4.2.1.24 现场小茶炉及其系统。
4.2.1.25 吸(送)风机制动器机械部分,如:包闸、制动器器身等。
4.2.1.26 预热器和对流过热器声波吹灰器的清洁器、发声器、三联件、截止阀、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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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管道、阀门和电磁阀、铜滤器等。
4.2.1.27 罗茨风机机械部分,包括风机出、入口管道及阀门、除尘器。 4.2.1.28 以上设备的保温工作(含仪表管路保温)。
4.2.1.29 灭火保护装置炉膛压力取样器、火检探头安装开孔、焊接、探头冷却风系统。 4.2.1.30 锅炉点火小油枪、燃油器、油管路阀门、电磁阀接头、油量表出入口法兰及风冷系统。
4.2.1.31 碎渣机的机械部分,主要包括发讯电机安装调整间隙、拆除、事故排渣试验的机械制动工作。
4.2.1.32 浓缩池回收水泵的全部机械部分:包括出入口阀门、出口管、入口管接入回收水母管的第一焊口;回收水母管归水灰公司。
4.2.1.33 生产楼、基建科楼上水母管及支管,包括洗手池进、回水管、消防设施(上水管与消防水母管接口分界,支管及焊口归炉检)。
4.2.1.34 生产楼、基建科楼暖汽系统(暖汽的进、回水管以水暖母管引出支管焊口和综合公司分界,支管及焊口归炉检) 。 4.2.1.35 运行食堂外边蒸发器及系统附件。 4.2.1.36 厂大门、二门门卫值班室的暖汽系统。 4.2.1.37 #4炉脱硫烟气系统:
1) 原烟道、净烟道和旁路烟道(砼烟道及砼烟道附件密封归修建);原烟道挡板门、净烟道挡板门、旁路烟道挡板门、增压风机挡板门(与热工的分工以执行器连杆为界,执行器和连杆归热工,挡板门机械部分与连杆连接的销子归炉检);增压风机及其润滑冷却系统;密封风机系统;烟道的所有排污管道;电加热器的连接管道(电加热器归电检);烟道外保温、铁皮。
2) 石膏浆液制备系统:
吸收塔塔体;吸收塔塔内设备;吸收塔系统的连接管道、阀门;3台循环浆液泵;3台侧进式搅拌器(电机的基础归电检专业);2台氧化风机;2台吸收塔石膏排出泵;吸收塔排水坑系统(包括连接管道、阀门、泵、搅拌器)。
3) 石灰石浆液制备系统:
石灰石粉仓;布袋除尘器;2台星型给料机(机械部分归炉检,电磁调速器归热工检修专业,电机、电机轴键归电气检修专业,谁检修谁负责设备恢复);2台石灰石浆液泵;石灰石浆液箱(包括连接管道、阀门、搅拌器)。
4) 石膏排出系统:
石膏浆液缓冲箱;事故浆液箱;2台石膏浆液排放泵;1台事故浆液泵;石膏旋流器;石膏排出系统所有连接管道、阀门、搅拌器。
5) 工艺水和工业水系统:
包括工业水母管、支管;工业水系统所有阀门;工艺水母管、支管;工艺水系统所有阀门;工艺水箱;工艺水泵;#1、#2除雾器水泵。
6) 压缩空气系统:
包括压缩空气母管、支管及阀门(仪表吹扫压缩空气管道及阀门归热工专业);压缩空气罐及附件;压缩空气除油器;压缩空气干燥器(控制箱、控制仪表归热工)。
7) 消防水系统:
包括消防水母管、支管及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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