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审核管理细则(1)

(七)对《借款凭证》、《提款申请书》等资料进行审核; (八)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经审核符合放款要求的,放款审核人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签注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放款要求的,放款审核人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注明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整改要求,做否决或退回补充资料处理。

第十六条 下柜处理。放款审批通过后,主办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做下柜处理,打印《放款通知书》连同《借款凭证》、《提款申请书》等原件资料一并提交会计核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会计入账。会计核算人员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放款通知书》、《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按照《放款通知书》的要求完成贷款资金的支付。

第十八条 在受托支付方式下,对已审批(审核)通过的放款申请,在下柜前或已下柜但未做会计入账处理时,支付对象发生变更的,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取消下柜”和“撤回修改”操作,重新按照放款流程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在受托支付方式下,对于已发放并支付的贷款,发生退款后区分如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我行操作人员失误,将受托支付借款人交易对象户

名、账号录入错误的,由会计人员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

(二)因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对象户名、账号和开户行等错误,发生退款无法再次支付的,由会计人员将该笔退回资金予以核实,对相应资金做冻结控制;同时,对退回受托支付款项的《受托支付清单》由会计人员做“退回状态”处理,并及时告知主办客户经理。主办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提供新的《受托支付清单》,经审核后由放款审核人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受托支付信息进行修改,修改后通知主办客户经理,由主办客户经理打印《受托支付变更通知单》,并将《受托支付变更通知单》提交会计部门,由会计人员按照新的支付对象将已发放的贷款进行受托支付。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条 放款业务档案是授信业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纳入本行信贷档案体系。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科及主管行领导负责对本行放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放款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放款审核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科建立按季放款审核通报制。对各营销部门申请放款审核的业务量、合格率及现场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审核工业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科根据放款审核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向营销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针对具体问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开展放款审核工作或因违规审核出现重大差错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支行风险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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