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人员(外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项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从建筑行业招聘生产管理及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进行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外聘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符合项目管理招聘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 外聘人员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五条 外聘人员使用的原则:

1、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2、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建筑行业招聘。 第二章 外聘人员录用的条件、程序、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定编、定员规定,对公司所需的部分专业技术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七条 根据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分别拟定招聘条件。通过试用,经项目经理考查、考评,批准后录用。

第八条 外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从事本岗位健康状况要求。

第九条 外聘人员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签订专项劳动合同。

第三章 外聘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条 外聘人员的薪酬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和当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薪酬由岗位工资和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考核工资按其完成的工作业绩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的薪酬实行按月或按季考核,按月或按季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外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均由个人自行办理,公司不再负责交纳此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享受公司同等岗位人员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费。

第十四条 病假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职岗位工作的予以解聘,所有休假按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在非工作时间内出现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外聘人员因病离岗治疗,公司不负责任何医疗费用。聘用期间因病死亡的,由工会根据情况给予家属安抚费,并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外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岗位的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布置安排其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并按照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核。外聘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解聘,但不给予经济补偿。

1、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上岗过程中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 4、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视其岗位情况有权推迟批复,但不超过两个月,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项目所有外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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