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审核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审核北京市行政事业

性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京财综[2001]38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3.13 【实施日期】2001.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审核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京财综(2001)388号 2001年3月13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收费行为,经市“收支两条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于2001年3月至4月底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审核。现将审核范围、原则、方法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核的范围

市、区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法人组织,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在本市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 / 5

二、审核的原则

(一)以下情况的收费予以保留:

1.对依据法规行使管理职能的规费及资源保护性收费予以保留,但对收费范围过宽和标准过高的项目要缩小范围和降低收费标准,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编入部门预算并逐步实行“票款分离”。

2.对合理而又属于税收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保留,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编入部门预算,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逐步实施“费改税”。

3.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的强制性培训、考试,除有财政拨款或上级部门已安排经费的外,可以适当收费,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收费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掌握,其收费项目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和考试费。

(二)以下情况的收费予以取消:

1.政府机构改革后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机构改革前靠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经费的事业机构,机构改革后已列入行政职能范畴的收费项目。

3.属于公共财政范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按照国际惯例可以收取的以外,一律取消,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酌情核定。其中证照类的工本性收费逐步实施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有关部门无偿发放。

4.经市政府核准的对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捐赠、社会公益性捐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

5.其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2 / 5

(三)以下情况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1.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并通过市场取得的服务性、经营性收费,如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和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以及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等,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物价部门按照《价格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物价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

2.对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收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如社会国量办学、合作办学、非指令性培训、办班等收费均不再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三、审核的方法、步骤

市财政局和物价局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审核工作;区县财政局、物价局负责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审核工作。

市属各委、办、局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按照审核原则逐项核对收费名称、性质、收费依据,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审核情况表》汇总后于3月2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物价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按以上规定对本区县各单位的收费进行清理并提出初审意见,于4月6日前将《审核情况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物价局。

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上报材料,依据审核原则及收费单位实际情况逐项认定,提出 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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