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采用建设、移交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BT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对BT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BT项目,主要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方式是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即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由该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施工(总承包,工程完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第三条BT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法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负责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四条BT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五条BT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BT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已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二已经政府批准采用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
(三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经政府批准;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工程规模标准的施工资质和相应的投融资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组织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
(五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六投标人报送书面答疑及招标人发放书面答疑材料;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八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第九条BT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栏上同时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除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时间、资格预审方式以及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方式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回购的开始时间、步骤、期限;
(二项目的建成期限;
(三招标结束后,工程移交前须由施工单位办理的手续及缴纳的相关费用; (四要求施工单位证明其投融资能力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金融机构融资意向书、金融机构融资信誉评价、金融机构资金情况证明等材料;
(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六建设单位项目回购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重点对施工单位的投融资能力、工程业绩、履约状况进行资格预审,必要时应到相关金融机构和单位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发布招标公告后,报名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建设单位应延长招标公告时间(五个工作日以上,延长招标公告后,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只有2家的,应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只有1家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二条BT项目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一般包括: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开竣工日期、质量要求等;
(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建设单位已经办理的手续和能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工程质量要求、检验标准;
(五项目回购费用的来源及证明,计算方式和标准,回购的开始时间、步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