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修订版)

一、法定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等。

二、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164号令)和第五条所列资质标准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新申请、升级提交以下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 (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资料打印,一式两份 ,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其中:

第一册 综合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验资证明;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新申请除外)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5、企业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第3、6、项材料。 第二册 人员材料

1、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物管师注册工作未启动之前,可提供由通过人社部和住建部批准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身份证;

2、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第三册 业绩材料(新申请除外)

1、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 2、企业信用档案情况 。 企业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违

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种行为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二)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三)企业申请分立、合并应重新核定资质等级,除提供第(一)条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列入第一 册综合资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业绩的分割或合并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纪要或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五)以上申报材料均提交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本外),核验原件。

四、其他要求

(一)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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