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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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1 1.1

总 则

为贯彻“中国建筑,服务跨越五洲;过程精品,质量重于泰山”的质量方针,实现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1.2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字[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程建设施、

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法律、法规、规范编制。

【说明】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

1.3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中建总公司委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说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1.4

本办法是中建股份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是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的依据。所属施工企业(专业公司)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说明】本办法的定位。由于中国建筑股份公司为三级法人的企业集团,且施工企业就涉及了建筑工程、铁路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园林工程等诸多领域,本办法不可能做出完全详细地规定,所以各级、各类施工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5

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或其他行业的有关规定等。

【说明】本办法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内部管理标准,其位置低于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所以,当本办法的要求低于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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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时,应优先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1.6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努力实现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所属施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

【说明】虽然本办法在制定的过程中曾多次向基层征求意见,并对获得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的考虑,但任何管理制度(标准)的制定都不可能完全一次性到位,都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所以,基层各企业应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特别是要积累资料。我们希望基层各企业随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但应表述清楚。如要求修改某一条时,应提交修改后的全文及理由;若建议增加某一条时亦应提交条文的全文及理由;若建议删去某一条时亦应提交明确的理由。

1.7

2 2.1 2.2

术语

企业——特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 质量管理决策体系——由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决策机制及相应制度构成的体系。

质量保证体系——由企业、项目部对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力资源、材料物资、施工设备、施工及技术管理、商务合约等机构、岗位及其质量管理职责、制度等构成的体系。

2.4

质量监督体系——由企业、项目部质量监督机构、岗位及其监督职责、制度等构成的体系。

质量工程师——项目部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质量检验、监督及管理的人员。

责任工程师——项目部负责组织现场施工的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测量工程师——项目部从事现场测量工作的人员。

试验工程师——项目部具有上岗资格证书,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 材料工程师——项目部从事现场材料、设备等物资管理的人员。

【说明】上述岗位的称为是与《中建股份项目管理手册》中的称为保持一致。

2.3

2.5

2.6 2.7 2.8 2.9

2.10

特殊建筑工程——结构体系复杂、技术难度很大或面积超大的群体建筑工程、大空间大跨度建筑工程、建筑高度20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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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1

质量管理体系

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均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

【说明】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项目质量管理的基础,是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科学、有效的关键。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项目,都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若体系不能有效运行,则体系将名存实亡。所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对企业质量管理考核的重中之重!

3.2 企业层面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由质量管理决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等组成。

【说明】将企业层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分解为决策体系、保证体系、监督体系,是为了理清现在,或者说一直以来质量管理存在的混乱局面,杜绝企业质量管理的重大问题、事项无决策,质量保证要素无管理,以及质量保证与质量监督责任界定不清的问题。

3.3

所属施工企业均应建立质量管理决策体系,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作为决策机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主任委员,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

【说明】质量管理决策机构可以是质量管理委员会,也可以是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即机构的名称不重要,其关键是质量管理重大事项必须有人来管,有人负责。

本条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是基于其法定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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