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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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是对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估计的行为或过程。具体地讲,资产评估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为了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适用的评估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评估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在特定目的下的评估基准日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2)时点性是指资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即待评估资产)在某一时(间)点的价值的估算。这一时点是所评估价值的适用日期,也是提供价值评估基础的市场供求条件及资产状况的日期,我们将这一时点称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相对于评估(工作)日期而言,既可以是过去的某一天,也可以是现在的某一天,还可以是将来的某一天。
(3)一资产在公开竞争的市场上出售,买卖双方行为精明,且对市场行情及交易物完全了解,没有受到不正当刺激因素影响下所形成的最高价格。
(4)非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各种非公开交易市场条件下的最可能价值。常见的非市场价值有:使用价值、投资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清算价值、净变现价值、持续经营价值。 2、
(1)c (2)c (3)c (4)d (5) c (6)c (7)a (8)d (9)b (10)b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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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依据、评估目的、评估原则、价值类型、评估程序及评估方法八个构成要素。
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是资产评估工作中的主体,必须符合国家在资产评估方面的有关规定,即具有从事该项业务的行业及职业资格并登记注册。
特定资产是待评估的对象。
国家的有关规定是指资产评估活动所应当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它是资产评估的依据。
特定的评估目的,是指资产业务发生的经济行为,它直接决定和制约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确定和评估方法及参数的选择。
评估原则即资产评估工作的行为规范,是处理评估业务的行为准则。 价值类型是对评估价值的质的规定,它取决于评估目的。 评估程序是资产评估业务的工作步骤。
评估方法是估算资产价值所必需的特定技术方法。 (2) 资产评估假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资产评估假设是资产评估工作得以进行的前提假设,包括继续使用假设、公开市场假设和清算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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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使用假设是指资产将按照现行用途继续使用,或转换用途继续使用。现实中的表现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资产将按照现行用途原地继续使用;二是资产将转换用途后在原地继续使用;三是资产的地理位置发生迁移后继续使用。在确定是否可以采用继续使用假设时,需要充分考虑待评估资产从经济上、法律上、技术上是否允许转变利用方式、变换产权主体,以及允许转变利用方式和变换产权主体的前提条件。
公开市场假设是指待评估资产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实现其市场价值。不同类型的资产,其性能、用途不同,因而市场化程度也有差异。用途广泛、通用性比较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资产如住宅、汽车等,比具有较强专用性的资产有更加活跃的交易市场,因而更适用于公开市场假设。专用性资产一般具有特殊的性质,有特定的用途或限于特定的使用者,在不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时,很少能够在公开市场上出售。
清算假设是指资产所有者在某种压力下,如破产、抵押权实施等,将被迫以协商或以拍卖方式,强制将其资产出售。按照寻找购买者的时间的长短,可以将清算分为强制清算和有序清算。清算假设下的评估价值往往也低于继续使用和公开市场假设下的评估价值。
(3)资产评估的经济原则有哪些?
资产评估原则是规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准则。规定评估原则是为了确保不同的估价人员在遵循规定的估价程序,采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和正确的处理方式的前提下,对同一估价对象的估价结果能具有一致性。资产评估的经济原则包括贡献原则、替代原则、预期收益原则、最佳(也称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贡献原则是指在评估时,某一资产或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应取决于该资产对与其他相关资产共同组成的整体资产价值的贡献,或该部分对资产整体价值的贡献,也可以用缺少它时整体资产价值或资产整体价值的下降程度来衡量确定。
替代原则的理论依据是同一市场上的相同(或相近似)物品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价值。对具有同等效用而价格不同的物品进行选择时,理性人必定选择价格便宜的;对价格相同而效用不同的物品进行选择时,理性人必定选择效用较大的。替代原则要求尽可能利用与估价对象特征相类似资产的市场交易资料,来进行比较分析评估估价对象的价值,以确保所评估的结果是估价对象在公开市场上成交的最可能价格。
预期收益原则是指资产的价值不是取决于其过去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而是决定于其在评估基准日后能够带来的预期净收益,即预期的获利能力。预期的获利能力越大,资产的价值就越高。
最佳(也称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即按照估价对象的最佳使用方式,评估资产的价格。最佳使用是指在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的前提条件下,能够使估价对象产生最高价值的利用方式。在运用最佳使用原则时,首先要求最佳利用方式在法律上是得到允许的,其次还要得到技术上的支持,不能将技术上无法作到的利用方式当作最佳使用,最后应注意所确定的最佳利用方式在经济上可行,不可能通过不经济的方式来实现资产的最佳使用。在估价对象已经处于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应根据最佳使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如下选择:(1)保持利用现状前提,即认为继续保持利用现状为最佳使用时,应以保持现状继续使用作为估价前提;(2)转换用途前提,即认为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有利时,应以转换用途后的使用假定为估价前提;(3)投资改造前提,即认为不转换用途但需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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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改造后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改造后的使用假定为估价前提;(4)重新利用前提,即认为拆除现有资产的某一部分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拆除该部分后的使用假定为估价前提;(5)上述四种情形的某种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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