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包队技术安全管理措施

第190条: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第191条:井下烧焊,一措施多地点使用的。 第192条:综掘机、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

第193条:井下使用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

第194条: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第195条:当电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非专职人员操作电器设备者。

第196条: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第197条: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防爆片、充填物,用其它材料代替的。

第198条: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处理的责任人。

第199条: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的。

第200条:通风、压风、排水设备各种安全保护必须安全可靠:①压风机断水、断油、超温保护失灵;冷却水出水温度超过40度。②抽风机轴承温度保护失灵。③同步电机失磁保护失灵。④主排水引水装置不可靠。⑤设备防护罩不全或损坏。

第201条: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维护人员不携带瓦斯检测仪(检修电器设备能够全部停电的不受此限)。

第202条:压风机及风包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

第203条:私自截、割、剥电缆的,施工地点不按规程、措施规定保护电缆、设备的或保护不合格的。

第204条:未按规定对设备(如:中央泵房大泵、压风机)进行性能测试、测定的。

第205条: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第206条:无申请私自增加(减少)负荷,未按负荷审批手续乱接火的。

第207条:开关整定值大,局部接地极不按规定埋设或接地不合格的。

第208条:设备停止运转后,岗位工离岗或检修时不将开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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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打到零位,按规定闭锁的责任人。

第209条:氧气瓶、乙炔瓶无安全帽;防震圈不全的;固定不牢的。

第210条:猴车脱绳掉道继续运行的责任人。 第211条:供电系统私自改变设计电缆截面的。

第212条:供电线路上接入不相符电压等级电缆的责任人。 第213条:高低压电器设备超容量、超电压使用。

第214条:起吊锚杆、机头、机尾、溜头溜尾、扒装机、绞车、回头轮固定地锚无备帽或备帽不满丝的。

第215条:猴车机道托梁、吊架及绳轮等固定不合格的。 第216条:皮带液压闸闸瓦与闸轮接触面不足60%的。 四、一般三违

第217条:电器、机械设备不完好及防暴合格证延期的。 第218条:同一部位螺栓出现规格不一致的责任者。 第219条:风、水管挤坏,造成漏风、漏水的。

第220条: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漂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溜子无过桥的或不行走过桥的。

第221条:多台运输机设备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

第222条:安装或拆卸管路时。一人单独作业的。 第223条:巷道冒顶埋压电缆不处理的。

第224条:带电电缆盘圈(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除外)。

第225条: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机电要害场所或不执行入内登记制度的。

第226条:高压开关柜无机械闭锁或闭锁失灵,反送电的高压开关柜无明显标志。

第227条:不按规定点检设备并填写记录的。 第228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不包括移动变电站)无专用峒室和不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229条:电瓶车充电不打开放气塞的。

第230条: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设备无标志牌或标志牌内容不全的。

第231条:在有淋水的地点对电气设备不采取防水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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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条:电气设备接线压接不实造成虚接的。

第233条:井下机电硐室、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或灭火器过期失效。

第234条:设备防护罩不全或损坏的。

第235条:溜煤眼无蓖子、护栏且不符合规定的。

第236条:机头、机尾处距帮检修距离小于技术规定的。 第237条:猴车沿途座椅戗地或磨地的。 提升运输:

一、停止作业

凡违反停止作业26条的项目及上级规定(矿文件规定)的一律停止作业。

二、办理“严违程序帮教”条款

第238条:信号、红绿灯不齐全、不通、不可靠而提升的,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第239条:爬车、蹬车、跳车、坐载车的。 第240条: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

第241条: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跑车的。 第242条: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第243条:不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提松车时上山及下车场内有人与施工的;吊车时车辆下部巷道内有人与施工的;行人不走人行道的。

第244条:乘坐溜子、皮带的;用溜子运送物料的。

第245条:维修电瓶车控制器不切断蓄电池电源带电作业的。 第246条:综采支架运输过程中平盘连接螺栓不全或固定不紧的。 第247条:提升钢丝绳、大环、销子或其它连接装置试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第248条:绞车运行期间,司机或信号工交接班或脱离岗位的。 第249条:小绞车安装后(包括更换绞车)未经验收或安装不合格使用的,停止作业,同时对责任人办理严违帮教,联责盯班区长、安监员。

第250条:车辆掉道后,单人处理掉道的责任人。

第251条:斜坡作为车场、车场坡度超过千分之七时,摘挂钩、推车的责任人,或把挡车设施锁住而使用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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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条:使用回柱绞车时(含调度绞车),钢丝绳受力时绳道内有人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保险绳的、回头轮及联结件的强度与整体提升不相匹配的。

三、严重三违

第253条:提升绞车固定不牢、安全保护装置不全、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第254条:绞车布置在上下山位置,不按规定设置护身点柱的。 第255条:上、下山提升不按规定安装挡车设施的。 第256条:信号系统存在问题的。

第257条:斜巷安全设施不能使用或者把挡车设施锁住而直接提升的,使用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提升安全设施设置与规程、措施不符的(运送大件有特殊措施除外);不使用车尾、保险绳,不使用挡车设施的。

第258条: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设施(卧闸、挡车棍、挡车门、超速捕车器、信号峒室、打点器、车尾、保险绳)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正在施工的上、下山无躲峒、有躲硐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259条:电瓶车控制器闭锁失效的,不使用尾灯的。 第260条:小绞车或大绞车钢丝绳不检查而直接使用的。(以钢丝绳检查记录为准)。

第261条:现场轨道坡度大于千分之七人工在斜坡上推车或不采用绞车牵引装卸车的。

第262条:长料运输紧固镖子数少于两道的或不合格的,镖子少于三股的。

第263条:在绞车有余绳、绞车不完好等情况下继续使用的,绞车带病运转和有故障不汇报的责任者。

第264条:斜巷防跑车装置连接件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或无测试记录和试验报告的。

第265条:提升钢丝绳、大环、销子或其它连接装置不按规定作检查的。

第266条:井口水平车场、未设阻车器或阻车器不灵敏、不正常使用。

第267条:正在施工的下山距迎头扒装机5—10米处未设手动绳式挡车器;正在施工的上山倒拉牛小绞车上方无合格的护身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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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条:小绞车固定违反公司技术管理规定的;制动闸行程大的、不符合规定的。

第269条:井下用绞车起吊、牵引重物的(有特殊措施除外)。 第270条:倒拉牛小绞车导向轮固定不合格的使用者,回头轮被浮矸埋住无法检查的。

第271条:绞车绳直径、断丝不符合规定、锈蚀严重而使用的,钢丝绳插接长度、方式不符合规定的,无绳皮的或严重不合格的。

第272条: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第273条: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者。 第274条:乘猴车人员擅自乱打信号者。

第275条:提升绞车过卷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276条:造成绞车过卷、停电松车的 第277条:运送综采支架掉道的。 第278条:火药、雷管不分别运送。

第279条:乘坐猴车人员携带物料长度超过1.4米的;运送物料重量超过10千克的;携带锋利工具未加防护套的;猴车运行期间在机道内运送物料的施工负责人。

第280条:滚筒边缘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小于20毫米或不排绳的。

第281条:电瓶车异道顶车的;顶车不联环的。 第282条:电瓶车司机在车外开车的责任人。 第283条:电瓶车停止运行不将控制手把打至零位的电瓶车司机。 第284条:电瓶车运行时,在非人行道侧站立或施工的。

第285条:电瓶车控制器闭锁失效或电机、减速箱、电瓶固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电瓶车司机。

第286条:电瓶车运行中将身体露出车外的责任人。 第287条:电瓶车超速、超载、超挂车的责任人。

第288条:上、下山用空滑头拖拉钢轨、上山掘进采用自拉自的方式上移内齿轮绞车和扒装机的责任人。

第289条:用车辆装运各种设备、材料打摽子时,摽子和物料之间未用方木、板批等木质材料作缓冲的责任人;装运大件如:综掘机、煤机、转载机等大型设备零部件打摽子未使用15.5mm以上原绳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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