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四、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4的规定。 表2.5.3-4

五、信号报警装置等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5的规定。

信号、报警装置等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 表2.5.3-5

第2.5.4条 当选用正压型电气设备及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风系统必须用非燃性材料制成,其结构应坚固,连接应严密,并不得有产生气体滞留的死角;

二、电气设备应与通风系统联锁。运行前必须先通风,并应在通风量大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容积的5倍时,才能接通电气设备的主电源;

三、在运行中,进入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内的气体,不应含有易燃物质或其它有害物质;

四、在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运行中,其风压不应低于50Pa。当风压低于50Pa时,应自动断开电气设备的主电源或发出信号; 五、通风过程排出的气体,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采取有效地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措施时,可排入2区空间;

六、对于闭路通风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应供给清洁气体;

七、电气设备外壳及通风系统的小门或盖子应采取联锁装置或加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 八、电气设备必须有一个或几个与通风系统相连的进、排气口,排气口在换气后须妥善密封。 第2.5.5条 充油型电气设备,应在没有振动、不会倾斜和固定安装的条件下采用。 第2.5.6条 在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作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危险区域隔开;

二、传动轴传动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三、安装电气设备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和无火灾危险的环境;

当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 第2.5.7条 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二、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1区、2区附近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第2.5.8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1.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2.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敷设或电缆沟敷设。

3.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墙外敷设。

二、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三、当电气线路沿输送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沿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

2.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在管道上方;比空气轻时,在管道的下方。

四、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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