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审法发[2005]9号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5.02.28 【实施日期】200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审法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27号令发布了该《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有效制止各种财政违法行为,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切实搞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1 / 2

《条例》的颁布施行,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同时也是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一

件大事,必将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因此,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促进依法审计、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的重要意义。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要带头学习《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同时,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通过加强培训,尽快使全体审计人员深刻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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