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内支付系统参与者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内各级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人民银行是指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

第五条 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清算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清算账户,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加入大额支付系

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仅加入大额支付系统。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支付系统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对支付系统参与者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职责

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唯一性。

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参与者是指加入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

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

济南分行支付结算处:对山东省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申请进行审查、上报;对参与者申报的行名行号基础数据进行审查、提交;对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支付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

统一指导、协调。

济南分行科技处: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文件;组织对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支付系统软件进行管理。

济南分行清算中心:负责支付系统济南城市处理中心运行维护;负责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前置机系统接入条件的保障和改善,提供必要的运行维护方面的指导;按照规定准确设置业务权限等参数;按照授权制作、分发、回收支付系统密钥卡;对《支付系统密押设备申请表》进行初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对辖内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受理辖内支付系统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支付系统申请并向上级行报送相关文件。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行科技部门的要求,协助支付系统参与者做好上线技术准备等工作。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清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根据授权,按照规定对其管理的清算账户实施余额控制、借记控制和部分金额控制等措施;按照规定与清算账户开户单位进行对账。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前应做好人员准备,相关

人员应参加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组织的支付系统业务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支付系统业务知识考试内容为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及其相关业务知识;考试对象为该机构业务主管、运行主管、业务操作人员及相关支持人员;考试采取百分制。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一节

直接参与者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二)在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 (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六)遵守支付结算制度规定,近两年无不良支付结算记录; (七)人员配备满足业务开展需要和本办法规定;

(八)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上报、批准、实施、加入六个阶段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

审查是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 上报是指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审核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相关材料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行为。

批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

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做好加入支付系统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控制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内容,并填写《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正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文件复印件;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六)支付系统行名行号信息变更申报表(见附件2); (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审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经初审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十五条 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批准。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后,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将批复文件逐级转发至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抄送科技部门、清算(营业)部门。

第十七条 实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科技处根据批复文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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