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试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浙江大学试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浙大发设〔2010〕3号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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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卫科教发〔2006〕15号)、《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令第53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浙江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职能部门、重要实验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宏观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浙江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

第三条 从事相关工作的各学院(系)、医院等学校二级机构,须设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具体管理人员。实验室主任、课题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四条 各相关学院(系)、实验室必须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操作程序和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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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学校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六条 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一)第一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二)第二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三)第三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四)第四类: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是《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列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以及未列入上述《名录》但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和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三级(BSL-3)或四级(BSL-4)的实验室中进行,其它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一级(BSL-1)或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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