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车机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翻车机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翻车机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7.1翻车机维修人员,必须学习本规程签字、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作业。

7.2工作开始前,要将使用的备件、材料、工具和保护用品准备齐全并仔细检查。要使用合格的保护用品,以保证操作安全。

7.3检修各水平翻车机、液压站,检修前要执行检修工作票制度,并在工作票上签字。

7.4装配修理翻车机时,必须执行下列装配技术标准。

7.4.1紧固件:螺纹连接件和锁紧件齐全,牢固可靠。螺栓头部和螺母无铲伤或棱角严重变形,螺纹无乱扣或秃扣;螺母拧紧后,螺栓螺纹应露出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的垫圈来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规格应一致。主要连接部件或受冲击载荷容易松动部位的螺母应使用防松螺母(背帽)或其它防松装置;使用花螺母时,开口销应符合要求;螺母止动垫圈的包角应稳固;铁丝锁紧螺母时,其拉紧方向应和螺旋方向一致,接头应向内弯曲;螺栓不得弯曲。螺栓螺纹在连接件光孔内部分不少于两个螺距。沉头螺栓拧紧后,沉头部不得高出连接件的表面;键不得松动,键和键槽之间不得加垫。

7.4.2轴和轴承:轴无裂纹、损伤和严重锈蚀,运行时无异常振动;轴承润滑良好,不漏油,转动灵活,无异响,滚动轴承温度不超过75℃;

轴承磨损允许最大间隙不超下表的规定: 轴承磨损允许最大间隙mm

7.4.3齿轮:

7.4.3.1齿轮无断齿,齿面无裂纹或剥落; 7.4.3.2齿面点蚀不超过下列规定: 7.4.3.2.1点蚀区高度为齿高的100%;

7.4.3.2.2点蚀区高度为齿高的30%,长度为齿长的40%; 7.4.3.2.3点蚀区高度为齿高的70%,长度为齿长册10%。 7.4.3.3齿面出现的胶合区不超过赤高的1/3,齿长1/2。 7.4.3.4齿厚磨损不超过下列规定:

7.4.3.4.1硬齿面齿轮,齿面磨损达硬化层的80%; 7.4.3.4.2软齿面齿轮,齿厚磨损为原齿厚的15%; 7.4.3.4.3开式齿轮,齿厚磨损为原齿厚的25%。 7.4.3.5齿轮副啮合的接触斑点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7.4.3.5.1圆柱齿轮,沿齿长不小于50%,沿齿高不小于40%; 7.4.3.5.2圆锥齿轮,沿齿长、齿高不小于50%; 7.4.3.5.3弧齿锥齿轮,沿齿长、齿高不小于30~50%; 7.4.3.5.4蜗轮,沿齿长不小于35%,沿齿高不小于50%;

7.4.3.5.5圆柱齿轮副、蜗轮副接触斑点的分布应在齿面中部,圆锥齿轮副应在齿面的中部并偏向小端。

7.4.3.6齿轮的磨损、点蚀、胶合及接触斑点面积可以检修记录为依据进行检查,记录的有效期不超过规定的检修间隔期。

7.4.4减速器:箱体无裂纹或变形,接合面配合紧密,不漏油;运转平稳,无异响;油脂清洁,油量合适。润滑油面超过大齿轮直径约1/3,轴承润脂胆占油腔1/2~1/3。

7.4.5罐笼:电动机:水平不超过1mm,无松动;对轮水平度差:±0.2mm;主轴水平度不超过5‰;副轴水平度不超过5‰;轴瓦接触面不低于98%。 7.6起吊时要对起重设备工具如天车、倒链、三角架、起重梁、钢丝绳索等进行检查确保完好使用,起吊过程操作人员要精神集中听从统一指挥。

7.7起吊重物时,应随时注意周围人员和起吊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止,起吊重物下严禁站人或通过。

7.8换翻车机轴、轴瓦时,必须仓满,翻车机坑内垫好木板或竹排子,操作人员要系好[换行]安全带,专人监护。

7.9更换护板和底板时,要将倒链挂在牢固处,拴好大绳,操作人员精神集中。

7.10矸石山检修箕斗、更换轮对或箕斗时,必须检查好天车各部位和绳套完好情况,如在斜坡检修时,要先检查插销有无脱出危险,然后安装附加保险绳,大绳不得有余绳。

7.11检修矸石仓底基础架时,下坑人员要带好帽斗,系好安全绳,用大绳向下送材料,要与下边人员联系好,下坑人员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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