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税管理制度(试行).doc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税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助办税终端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功能效用,确保自助办税终端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助办税终端简称ARM(Automatic Ratepaying Machine),该终端通过内嵌账号和密码登录现有内部征管系统,同时扫描纳税人电子标签进行纳税人身份识别锁定,可供纳税人自助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第三条 自助办税终端可为纳税人提供自助服务,主要包括纳税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防伪税控IC卡报税、发票销售、发票验旧、政策查询等功能。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税收业务和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逐步推广自助办税终端。加大对自助办税终端功能特点和便利程度的宣传辅导,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使用自助办税终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税机关内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自助办税终端系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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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纳税服务部门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牵头管理。 (一)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工作部署; (二)负责自助办税电子标签的发行、管理; (三)负责自助办税业务的引导、业务咨询和辅导; (四)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故障反馈; (五)负责自助办税终端问题的收集及异常情况的协调、处理、反馈;

(六)协助开发部门进行自助办税终端功能的完善。 第七条 货物和劳务、所得税、征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业务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专用发票认证、IC卡抄报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验旧销售等工作的业务支持和管理;根据业务工作和税收政策的更新、变化提出新的业务需求,支持自助办税终端的业务更新和功能完善。

第八条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技术支持和维护。

(一)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系统权限分配及岗位密码管理; (二)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网络资源配置,协助开发部门进行自助办税终端调试和系统软件安装;

(三)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系统后台软件的管理和维护; (四)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病毒防治。

第三章 电子标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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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自助办税电子标签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识别标签,主要采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实现纳税人电子身份验证的一种媒介。自助办税终端通过识别电子标签和纳税人输入的认证密码完成身份识别。

第十条 纳税服务部门要及时受理纳税人的咨询,告知纳税人办理发行电子标签流程及相关规定。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发行电子标签;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暂不发行电子标签。

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部门按照电子标签的发行条件,审核纳税人有关证件,并在综合征管、防伪税控等系统中查询纳税人相关条件和类型,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行电子标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自助办税终端可放置在办税服务厅内,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单独设立自助办税服务点或在政务大厅等公共场合放置自助办税终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争取为纳税人提供24小时办税服务。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在自助办税区醒目位置放置《自助办税终端ARM机操作说明》,便于纳税人阅读、对照操作。自助办税终端初始推行期间,办税服务厅导税员应向来到办税服务厅的纳税人主动介绍机器功能,并免费发放《自助办税终端ARM机操作说明》等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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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于在征期中因“作废发票或红字发票”原因造成的不能使用自助办税终端的问题,由导税服务人员进行确认并向纳税人解释原因到窗口办理。

第十五条 纳税服务部门人员要加强对自助办税终端运行情况日常监控和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同时,需定期检查易损设备是否有异物、是否噪音过大等,并定期清洁触摸屏及机柜。及时监控设备中易耗品的使用情况,运行中打印机缺纸时,需及时补充;扫描仪出现卡纸情况,需及时排除故障;发票临近库存低限,需及时补充库房和出票机柜内的发票。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部门人员需定期检查终端病毒防治状况,当发现有终端机或服务器被感染上病毒后,应立即报告,并先将终端从网络上隔离。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十七条 自助办税终端可采取发售发票票号和终端设备直接发售实物发票两种方式。

第十八条 自助办税终端发售实物发票需分配独立的发票库房,主要分为发票入库、发票安装、发票增补和更换、库房维护等环节。

第十九条 发票入库是根据自助办税终端发票库房情况,在自助办税终端管理软件内进行发票库存的期初设置,根据发票种类和发票号段,设置对应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发票库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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