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PPP项目合同协议范本

智慧城市PPP项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1.1 定义和解释 1.1.1 定义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补充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 市智慧城市PPP项目(项目分为两类工程,一类工程以智慧基础体系建设为主,二类工程在智慧基础体系基础上,实现基于互联网+的智慧应用项目叠加。) 。

甲方:指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就本合同而言指 市 局 。

乙方:指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

方 公司与 市 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本合同而言指 智慧城市SPV公司。

经营权:指甲方授予乙方合作期内对本项目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维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合作期:指自开工日起十五年(合作期包含建设期和运维期)。 建设期:指自开工日起至完工日止。

运维期:本项目一类工程运维期从一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至合作期结束止;二类工程运维期从二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至合作期结束止。 开工日:指自监理方发出书面开工令之日。

完工日:指自开工日起,一类工程36个月,二类工程60个月止。 运维日:指本合同第6.2条约定的日期。

移交日期: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资产的其他日期。

建设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5.2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银行保函。

运维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6.4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维等义务的银行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8.6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银行保函。

项目设施:指乙方为本项目建成的达到本合同规定验收标准的设施。 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a) 本协议及附件 (b) 融资文件

(c) 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

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施及相关软件、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运维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等文件。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建设融资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合同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a)与乙方注册资本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b)履约保函。 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均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乙方的股东已依法缴纳对乙方的出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乙方的验资报告;以及

(b)乙方已为项目融资的目的与贷款人签署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均被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违约利率:指在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上两个百分点的利率,并按一年360日折算为日利率。如果违约行为持续发生,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适用违约行为结束时的基准利率。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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