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合同(双方协议)

合同编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合同

建设单位(甲方): 运输企业(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承运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渣土处臵核准文书证号: 核准部门: 建筑垃圾总量: 立方米,其中:本期开发约 立方米,陆运 立方米。

渣土处臵终点:陆运 ,水运 / 。

承运车辆: 部,具体车牌号、型号及载重量见合同附件。 车辆运输路线: 至: 处臵;经码头中转车辆运输路线: / 至: / 码头中转,船运水域 / 至:/ 处臵。

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总承运天数 天。

承运里程:本工程建筑渣土运输处臵,经工程所在区(县)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定,运往 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 渣土消纳场所处臵,其运输单程

为 公里。

第二条 合同价款

1、运输单价为¥ 元/方;短驳单价为¥ / 元/立方米;船运单价为¥ / 元/立方米。运输费总价¥ 元/立方米。

2、消纳处臵费单价为¥ 元/方。消纳处臵费总价为¥ 元。

3、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甲方将建筑渣土承运处臵总款按 %、 %、 %、 %付款比例,实行分期足额支付:

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价的 %,计¥ 元,支付给乙方。

2、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建筑渣土承运处臵总量的 %时,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建筑渣土运输和消纳处臵费用共计¥ 元(占合同总价的 %),支付给乙方。

3、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建筑渣土承运处臵总量的 %时,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将建筑渣土运输和消纳处臵费用共计¥ 元(占合同总价的 %),支付给乙方。

4、乙方全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建筑渣土承运处臵工作量时,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将合同总价的 %余款,合计¥ 元,全额支付给乙方。

5、其他约定: 如超出方量,按实际方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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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按照上海市工程渣土处臵管理规定,负责在银行设立建筑渣土运输处臵费专用帐户,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渣土处臵行政许可,申报建筑渣土排放计划,并经批准取得处臵证。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和消纳处臵费价格、付款方式,根据承运、处臵的进度以及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核定文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建筑渣土承运、处臵款项及时支付给乙方。

3、甲方应当主动制止乙方使用密闭盖缺损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主动制止建筑渣土装载超过运输车辆箱体上沿口的超载行为。

4、甲方根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的相关约定,可将涉及施工现场建筑渣土配合承运和管理工作委托丙方代理履行,代理履行过程中引发的行政、民事责任由甲方承担。

5、其它: /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筑渣土装载、运输、处臵的各项规定,并按照本市的行业标准向甲方提供规范的服务。

2、乙方必须使用经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符合密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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