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医院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细则2011年2月16日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处方管理办法》领导小组会议上讨论通过,自2011年2月18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充分发挥医师、药师的专业作用,经借鉴外县、市二级以上医院的经验,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处方管理办法》中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每个病人的用药医嘱需要添加诊断、年龄、性别等项内容。《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主要措施

第四条 制定医院用药供应目录

(一) 目的:保证医院使用药品质量。

(二)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遴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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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选原则:

1、参照吉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参照吉林省药品招标目录。

3、选择安全、疗效确切、质量可靠、价格低廉的药品。 4、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注射剂、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5、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特殊剂型和剂量规格可遴选。 第五条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1、由质管科专人负责对每日门诊、急诊、住院处方进行评价,并填写反馈处方登记表。

2、登记并通报各种不合格处方及用药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科室连续出现3次以上住院病人用药医嘱超常处方,按照三级医师负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与科主任任期目标挂钩。

第六条 加强培训

加强《处方管理办法》的培训、考核,使每个医师、药师掌握《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七条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标准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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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药品不得与检查费、一次性物品、治疗费、其他医疗费混开,应另开一张处方。

7、现金处方每张不得超过500.00元,特殊情况(如抢救处方)除现金外不得超过700.00元,并注明理由。

8、住院处方应每周二次开方,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离休处方口服药不得超过50.00元。

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执行。

10、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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