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结算

3、 信用证业务程序

开证人(进口商) 受益人(出口商)

进口地 开证行 通知行/议付行 出口地 银行 银行

代付行/偿付行 保兑行

(1) 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包括受益人的全名和地址,信用证的种类,金额和货币,

以电报或电传开证、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汇票及汇票期限和付款人名称、所需货物单据的详细说明、装货地和目的地,是否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船等。

(2)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在收到开证申请后,对开证人进行审查。开证的指示是否

完整明确,申请内容是否与国家有关外汇和贸易法规冲突,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等。

(3) 信用证的通知、转递和保兑。由于开证行与受益人不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彼此的

信用不了解,所以在贸易中,信用证通常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或转交给受益人的。通知行或转递行一旦接受了开证行要求其通知或转交信用证的指示,就应毫不延迟地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给受益人,并对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当开证行要求通知行对信用证加保兑,如果通知行同意照办,此通知行就成为保兑行。

(4) 出口商审证交单。出口商收到通知行转交的信用证后,审核该证是否能接受,主要

是审核信用证所列条款是否与买卖合同中所列条款相符。如果信用证经审核无误,出口商应立即以受益人的身份按信用证规定备货、发货、并取得和复制信用证所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并在规定时间内连同全套单据和信用证一并送交一家当地银行。

(5) 议付行垫付。出口商送交单据的银行往往就是通知行,它受开证行的邀请,在受益

人送来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为受益人垫付货款。由于是扣除利息和手续费之后的付款,所以称为“议付”。执行议付的银行称为议付行。议付也是一种汇票的“贴现”行为。议付给企业以资金融通,即所谓的“出口押汇”。

(6) 议付行寄单。议付行办理议付之后,立即将单据寄给开证行索偿。或者按信用证规

定,单据寄开证行进而向偿赌行发出索偿书。偿付行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的垫付款进行偿付的银行。如果开证行与议付行没有帐户关系,它会指定另外一家与议付行有帐户关系的银行充当偿付行,并在开立信用证后立即向偿付行发出偿付授权书。

(7) 偿付行/开证行偿付。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对照信用证条款进行验单,

验单无误后应在规定时间(7个工作日)内按议付行的索汇指示办理付款。有时它邀请一家出口地银行代付,该银行就是代付行。如果偿付收到索偿书,只要索偿金额不超过授权书金额,就得按索偿书的指示偿付。

(8) 开证行提示进口商。开证行履行偿付责任后,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向其

提示单据,要求付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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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进口商赎单。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并无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应按开证行与他之间

的约定进行赎单。开证申请人可以凭已赎的单据提货。开证人只有在需赎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情况下才能拒付。

4、国际结算中涉及到的单据

提单(Bill of Lading),也称为海运提单。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单据。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的签发表示承运人确认货物已经收到,表面完好无损,由他保管以便装船;作为运输契约或交货契约的证明,详细说明了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货物可流通的凭证,物权凭证。

保险单是指保险公司承保后出具的证明文件。保险单的主要作用是保险合同证明和赔偿证明。保险单可以背书转让。

商业发票是卖方在货物装运时开立给买方的,对所装运的货物做详细说明的发货凭证和价目清单。主要包括发票名称、买卖双方名称、地址和发票日期、货物的完整说明和包装、单价和价格条件、结算方式、件数、货物的重量或数量、船名、货物产出地、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费和保险费等内容。

其他单据:商品检验证书、装箱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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