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c 42页)6

A、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

B、每月28日前提供本月实际完成施工进度报表、本月完成的工程费用报表;

C、质量或安全事故在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并在14天内提供工程事故报告。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施工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照明,围栏等安全标志和设施,并负责从开工至竣工移交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如承包人未履行此约而造成伤害及损失,应承担所有责任及相应费。

(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移交前应对本工程所有成品(含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进行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已验收的应重新竣工验收。

(4)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废料、垃圾、雨水、污水等,始终保持“工完料净,场地清”。

(5)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A、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进度等要求实施工程承包工作,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进行工程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偷工减料,必须建立健全施工工序管理制度、材料(含构配件及半成品)设备试验检验制度、施工质量检验验收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有关施工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除外)。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对本工程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

B、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单位的要求编制月度施工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计划后7天内审批并反馈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订后的计划和保证完成计划的措施,以确保工程建设按期完成;

C、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同意的报表格式填写月度《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合同工程费用表》;

D、本工程施工应遵守有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要求,如有违反则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直至解除合同;

E、承包人需自觉遵守合肥市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在合同履行中对环境影响、交通、扰民、民扰等问题负责,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F、负责将施工的材料、构件、半成品及未安装的设备保管,除不可抗拒力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承包人应全额赔偿;

G、承包人对本单位的任何设备、临时工程等财产的损失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H、进入现场的所有设备、材料、临时设施,即被视为专供本工程使用,若无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

I、在竣工移交前按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拆除、清

运所有临时设施及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承担相应费用;

J、负责完成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及承包以外的零星委托工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三天,提供进度计划二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提交后三天内审批完毕并反馈承包人实施。

10.2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投标时提供。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A、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B、由于工程重大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方应及时办理工期签证;

C、按承包人承诺的工期验收,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四、质量与验收:按国家相关验收规范和投标须知中约定的标准验收,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五、安全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当地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

法,应对所有施工区域和本工程施工的安全负全责,按承包人承诺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验收,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1.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合同采用实际施工面积×相应单价方式确定,最后按实决算。

23.2.合同期内政策性调整,均不调整。

24、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给承包方。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8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量报告提交工程师签证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26.1

a、招标方不付予付款。

b、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进行支付。 c、工程竣工时招标方共支付工程总造价80﹪的工程款,余款工程决算后一年内付清。5﹪质保金质保期满扣除维修费用后一次性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设计、施工质量要求进行所有材料(含购配件及半成品)的采购。采购的材料均应有质保书、合格证。

八、工程变更:涉及重大结构及方案调整,以及功能布局的设计变更均由设计单位提出,其它可由发包人发出变更,并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由监理单位通知承包人执行。其它变更如属本工程建设需要,应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协商后,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9.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每套一式四份及相应的拷贝软盘交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核。

9.1.1竣工结算应依据发包人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结算及附件均应使用定额配套的预算软件或EXCEL2000编制)。

9.1.2竣工结算款为决算后的合同价款。应付工程结算款应扣减工程进度款,质量保修金及赔偿费用等应扣工程款。

9.2 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应及时审核批准。

32、竣工验收:

32.1 竣工资料所包含的内容,须严格按合肥市有关部门评定的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竣工资料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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