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c 42页)6

32.2 质量保修: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竣工结算款的5%,工程竣工移交三年后并完成质量保修书规定的缺陷责任时的第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质量保修金(无息)。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期贷款利息及本金;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付工程结算款,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已经结算款的同期贷款利息及本金。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1、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拖延一天,应付滞纳金万分之一;

2、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电源、水源。若发包人修改线路、水路停电、停水一天以上,应给予施工人员人工工资损失的赔偿;

3、发包人若图纸重大修改,导致施工停止所造成的工期应予延长;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每延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A、承包人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发包人竣工使用,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B、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可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并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仍不足以制止该分包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C、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等,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将视违约情况(已明确的违约责任,按约定的违约金支付),随时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D、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按“诚实信用”原则约束自己的施工行为,从确保发包人使用该工程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理念规范自己的施工行为。因此对以上违约责任的条款的理解,如果发生理解上的分歧,应当做出不利于承包人的解释。

37、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有双发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法解决:

(1) 请当地省工程造价管理等专业主管部门调解或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第40条执行。 (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3) 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第40条执行。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投标保证金5万元,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后保证金一次性返还。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7份副本,监理单位1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3份。

47、补充条款:

47.1负责现场保卫,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47.2 承包人应主动接受监理单位按工程监理合同对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施工工程的全过程、全方位实施进度、质量、造价、安全的监控。监理单位任何形式的监控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47.3 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格执行施工人员及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持证上岗。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调离和调换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批准。主要劳动

力来源调换及休假须经发包人同意。在施工期间,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以确保工程按合同工期顺利完成。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派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投标时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能到位行使职责的,经查实招标人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总价1%违约金,若技术负责人不到位即为违约,招标人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总价0.5%违约金。

47.4 工程预算等工程费用文件的编审封面均应由编审人员签字加盖资格证章或填写资格证号,同时由编审单位本工程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工程费用文件。

47.5 发包人按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批准的《付款申请表》及承包人提供的税务发票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及质量保修金等)。

47.6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含合同条款)涉及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47.7 中标单位应充分预计到可能的资金风险,并保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保证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的支付,并不得以此类理由向发包方提出合同约定之外的工程款支付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48合同中途终止补救措施 48.1承包商的违约

如果由于承包商原因,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出现

下列情况的:

(a)已放弃合同,或

(b)无正当的理由:未按规定开工 或

(c) 无正当的理由: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时,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而承包商应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商无权要求采取这些步骤支付任何费用,如果在通知后14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未按照要求继续进行施工,或

(d)尽管在此之前在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

(e)承包商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转让,承包商将整个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出去,未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

则发包人在通知承包商14天后,在不免除原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原义务和责任或不影响合同给予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权力的前提下,进驻工地和终止雇用承包商,并自己或雇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发包人或其他承包商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商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参与证明下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材料,并将所得视为据合同承包商转给项目法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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