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6-2020)

成都市青白江区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6-2020)-文本

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 管线分支口设置要求

(1)一般路段每隔适当距离设置管线分支口,为两侧地块用户接线预留条件; (2)入廊给水管需提供市政消防用水时,出线井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3)管线分支口尺寸应考虑支管沿侧墙爬升的空间需求,并为给水、电力、通讯、燃气、再生水、能源等预留足够管位。

第二十八条 人员出入口设置要求

(1)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投料口、通风口结合设置; (2)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第九章 附属设施规划

第二十九条 附属设施

综合管廊应合理配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排水、标识等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消防系统设置要求

(1)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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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时的不燃性结构;

(3)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时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4)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时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 (7)设置灭火器材,且间距不应大于50米; (8)管廊内应设火灾报警系统。

第三十一条 通风系统控制要求

(1)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2)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 (3)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小时,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小时;

(4)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小时,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小时;

(5)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5米/秒; (6)通风口应加设金属网格,防止小动物进入; (7)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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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供电系统设置要求

(1)管廊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三级负荷供电; (2)天然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若无法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应另设置备用电源;

(3)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第三十三条 照明系统设置要求

(1)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

(2)管廊内及监控室照明设备的平均照度和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规范要求; (3)管廊照明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I类设备,且应采取防水防潮和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4)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排水系统设置要求

(1)综合管廊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2)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长度不宜大于200米。

(3)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将管廊内积水汇入集水坑,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2%;

(4)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且应设置逆止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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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

第三十五条 标示系统设置要求

在综合管廊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综合管廊介绍牌,对综合管廊建设的时间、规模、容纳的管线等情况进行简介。

纳入综合管廊的设备旁边应设置铭牌,铭牌内应注明设备的名称、基本数据、使用方式及紧急联系电话。

第三十六条 监控与报警系统

综合管廊的监控与报警系统应保证能准确、及时的探测管廊内火情,监测有害气体、空气含氧量、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并及时将信息传递至监控中心。环境参数检测内容应符合附表五的规定。

综合管廊的监控与报警系统宜对沟内机械风机、排水泵、供电设备、消防设施进行监测和控制,可采用就地联动控制、远程控制等控制方式。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固定式语音通信系统,电话应与控制中心连通。在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或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个通信点。

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第三十七条 安全防范系统设置要求

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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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管廊内设备集中安装地点、人员出入口、变配电间和监控中心等场所应设置摄像机;综合管廊内沿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至少设置一台摄像机,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摄像机设置间距不应大于l00米。

(2)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通风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和声光报警器。 (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4)综合管廊应设置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并宜采用离线式。

(5)综合管廊的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视频安防监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通信系统设置要求

综合管廊应设置通信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固定式通信系统,电话应与监控中心接通,信号应与通信网络联通。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或每一防火分区内应设置通信点;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通信点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米。

(2)固定式电话与消防专用电话合用时,应采用独立通信系统。

(3)除天然气管道舱,其他舱室内宜设置用于对讲通话的无线信号覆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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