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XXX诉XXX、XXX提供劳务者受损 害责任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X律师事务所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诉XXX、XXX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第二被告均受雇于第一被告,雇佣关系事实清楚,应当承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第一被告手写的证明及录音证据资料证明,原告自2013年受雇于第一被告。在原告受伤当天,第一被告雇佣第二被告前去事发地驾驶吊车吊树,从而导致原告受伤,故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第一被告作为雇主,在明知道第二被告无特殊车辆操作资质的前提下仍然雇佣其驾驶吊车吊树,存在明显重大过错,应当与直接侵权人第二被告对原告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原告误工费用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系农民,收入来源除去农田耕种的收入,平时以提供劳务为主要经济来源。虽然已经64周岁,但身体健康,在受伤之前仍然具有劳动能力,第一被告在庭也承认原告从2013年受雇于第一被告,雇佣关系已经连续两年,由此可见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具备劳动能力,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构成9级伤残,严重影响其劳动能力,导致其以后无法提供劳务,丧失收入来源,故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误工损失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特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所有损失费用。

山东XXX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2018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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