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9]175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07 【实施日期】2009.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09]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全面加强国庆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国庆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国庆期间各种活动多,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消防安全形势复杂、严峻。各级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火灾形势,高度重视消防工作,认真吸取长乐“1·31”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增强忧患意识,按照公 1 / 2

安部“以各地平安保首都平安,以各地稳定保首都稳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

市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以更高的标准,更有力的措施,扎实做好国庆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确保全市国庆节期间的消防安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责任主体意识,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工作措施和制度,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确保各项防火灭火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为国庆60周年各项庆祝活动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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