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全解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

2012-5-14 15:23:49 来源:市林业和园林局

1 总则

1.1 为促进我国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成果,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地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可参考本导则。

1.3 国家湿地公园面积应在20公顷以上,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 1.4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任务是通过对湿地公园所在地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的综合研究,确定该湿地公园的范围、规模和性质,科学合理开展功能分区,明确保护与恢复措施,设置必备的科普宣教设施,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科学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1.5 编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1.5.1 保护优先原则是指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防止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5.2 科学恢复原则是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湿地修复理论和实践经验,结

合湿地公园实际,引入先进的恢复技术和措施,使退化湿地得到科学修复。

1.5.3 合理利用原则是指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1.5.4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要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使湿地资源既能满足当代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能满足后代人对湿地资源和生态利用要求的水平,使湿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1.6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利规划和旅游规划等相协调。

1.7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首先需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报送国家林业局;其后,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对总体规划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最后,总体规划最终稿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2 术语 2.1 湿地

根据《湿地公约》,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和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及咸水水体,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2.2 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2.3 国家湿地公园

指依照相关程序申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2.4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指以有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为根本目的,通过对湿地资源的全面保护和科学恢复,开展湿地宣传教育活动,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促进湿地公园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性文件。 2.5 功能分区

根据规划区资源特征和分布情况,为实现规划目标将公园划分成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不同地理单元,明确各单元的建设方向,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2.6 湿地率

国家湿地公园内的湿地面积占湿地公园总面积的百分比。

3 基本规定

3.1 基础资料的收集与补充调查

基础资料是开展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规划编制的实际需要,提出基础资料和数据清单,并向有关单位获取准确、可靠并反映现状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对欠缺的基础资料和数据,规划编制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补充调查,以满足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

编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如下表。 表:基础资料和数据表 分类 资料名称 资料描述 备 注

测量资料 地形图 比例尺1:10000-1:100000。 必备资料

专业图 遥感影像图(航拍图片或卫星图片),分辨率在0.5-20米之间。 河流测图、地下工程与管网等专业测图,精度参考相应行业标准。 可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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