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的公民社会才会有更好的善治,而更好的善治也会使公民社会更加的和谐和美好。
需要首先解释一下的是: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三个词语。简单的讲,公民社会是强调政治学和社会学意义的,特别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很多年轻学者喜欢用这一术语,也是《南风窗》杂志中经常出现的词汇,当然这也是他们的宗旨之一:呼唤和建立公民社会。其政治学意义,即强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的民间组织和机构;社会学意义则是强调其“中间性”,即三分法,将整个社会系统分为国家、市场、社会三个互补的领
域,主要是指社会领域的活动。而市民社会是来自于马克思主义的著作当中,有一定的贬义,学界一般将其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民间社会则是台湾学者们惯用的词语,主要是历史学者来研究中国近代中的民间组织。
公民社会的主体是,民间组织或公民社会组织,离开了这一主体也就谈不上公民社会了,它的三个主要特点是,第一、非官方性,它们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不代表政府或国家,也不代表市场经济中的任何立场,是专属于社会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寻求最大化;第二是其独立性,即有自己的组织机制、管理方式,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是在政治上、经济上、管理上都相当地独立于政府;其三是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是自愿而非强迫的,因此也可称为志愿组织。而纵观中国社会的发展脉络,中国民间组织的又是具有特色的,即其形成具有一定的过渡性,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形成,又是在社会逐步变迁和社会的转型中形成的。再者就是特色性,绝大多数的民间组织是政府创建并被主导的,尤其是繁琐的所谓的正式的登记注册机制,在暑期的调查中发现,许多社区自组织为找一个挂靠单位而“奔走呼啸”,以及名称的取得也得经过登记部门的“深思熟虑”,再者就是“创利”(包括物质上的经济利益和名义上的荣誉)后谁来接受荣誉称号,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自组织发展的步伐受到阻碍。前段时间热议的由著名影视明星李连杰主创的“壹基金”的发展前途问题,使我们不得不深思社会组织的发展实属不易。渠道的不畅通极大的阻碍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建立。
当然社会组织的发展必然会给政府的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只要正确的引导,积极的促进社会组织的有序建立,主动地去接受社
会领域(第三部门)组织的发展是对政府魄力的考验,更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种驱力。因为转型中的社会问题使得政府不可能在仅仅依靠强有力的政治力去解决一切问题了,更多的是社会力。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模式将是中国日后的道路选择,适时适度的放权也将会是社会发展一种趋势。
【篇三:《治理与善治》读书报告】
《治理与善治》读书报告 一、对治理概念的理解
综合各国学者对治理概念的理解,俞可平将其归纳为以下五种主要的观点: 第一、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 第二、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
第三、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间存在着权力依赖。 第四、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 第五、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仅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
由上述各种关于治理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
治理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但治理也不是万能的,它内在地存在着许多局限,它不能代替国家而享有合法的政治暴力,也不能代替市场而自发地对大多数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有效的治理必须建立在国家和市场的基础上,它是国家和市场手段的补充。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资源配置中不仅存在国家的失败和市场的失败,也存在着治理失效的可能。治理的失败,可以理解为有关各方对原定目标是否仍然有效发生争议而未能重新界定目标所致。基于治理失效的可能性,使得“善治”理论得以提出。 二、对于善治概念的理解
概括来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善治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五点:
第一、合法性。它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 第二、透明性。它指的是政治信息的公开性。
第三、责任性。指的是人们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四、法治性。其基本意义是,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回应性。其基本意义是,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
第六、有效性。主要指管理的效率,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和最大限度降低管理成本两个方面。
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从小范围的社群来看,可以没有政府统治,但是没有公共管理。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公民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发达的公民社会,就没有真正的善治。 三、总结与思考
治理与善治的提出,对于当前社会管理实践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治理侧重于强调政府不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而善治进一步指出了公民社会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时可依赖的重要伙伴。可以说,治理描叙的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一种“应然状态”,即政府不应该是唯一的管理主体,应借助于其他的力量进行管理。而善治则为社会管理实现从“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指明了方向、出路,即通过政府与公民社会的良好合作,进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
治理与善治的实现,离不开健全发达的公民社会这一基本的前提。公民社会可将其理解为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即统称的“第三部门”。民间组织或公民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主体,离开民间组织就无所谓公民社会。因而,培育我国健全发达的公民社会,需要我们对于如何进一步激发民间组织和公民社会组织活力、如何顺利实现民间组织和公民社会参与社会管理、如何实现政府与民间组织的良好合作等问题进行思考。
治理与善治的提出,描绘了关于未来社会管理的种种理想状态,而如何进一步通过制度设计、相关变革实现治理与善治,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