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

人才奖励补贴发放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2]3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3.23 【实施日期】2012.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细则》的

通知

(深人社发〔2012〕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 》(深发〔2011〕9号)精神,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规范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工作,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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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 》(深发〔2011〕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发放对象是经确认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具体发放的标准与条件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奖励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决算,配合市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申请人人才资格、在深工作等情况;制订奖励补贴发放汇总表(包括发放人员姓名、个人开户行、账号、金额等明细),形成支付申请,完成资金发放以及建档管理等工作。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具体受理部门为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审查申请人住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第五条 申请人向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出发放奖励补贴申请,同时递交以下材料: 2 / 3

(一)《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在职工作证明(原件); (四)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国(境)外人员需提供外国专家证(复印件)或就业证(复印件); (六)若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专家”标准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提供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验原件。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

第六条 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审查申请人的人才资格、在深工作等情况。市住房和建设局审核申请人政策性住房享受情况。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核定申请人奖励补贴发放标准,以年为单位核算出申请人应领取的奖励补贴数额,形成支付申请(支付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汇总表和明细表等)函报市财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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