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诉法新修订中的写入和展开-2019年文档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诉法新修订中的写入和展开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对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这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以来,我国首次在部门法中出现“人权”字样。本文试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内容为主线,梳理并阐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条款中的写入、在后续条文规定的基本制度、程序规范中的展开以及未来的发展路向。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写入及其意义 在我国法律中,“人权”概念第一次出现于《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入宪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必将对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1]《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确宣示,在法领域中,根据法律应当依据根本法制定、不得与根本法相抵触、与根本法相冲突的部分无效的基本原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信念和精神将由此渗透于所有法律制定

和执行的过程之中。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在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2条有关刑事诉讼法任务的规定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从对第2条的文本分析来看,本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三点内容。两个层次是第2条所表述的任务可以区分为法条前段规定的具体任务和法条后段规定的根本任务。三点内容是,在法条前段的具体任务中进一步区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两方面内容,加之法条后段的根本任务作为第3点内容。“尊重和保障人权”属于第2条后段中规定的根本任务的一部分。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根本任务中的写入,不仅是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部门法立法中的呼应,更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领域更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确宣示以及在具体制度、规范设定和适用执行法律过程中的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常被人们称为一国的“小宪法”,这主要是指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有很多内容是与刑事诉讼法中的条款密切相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状况堪称宪法规定人权内容的“试金石”。《刑事诉讼法》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人权的重视,为本次修法奠定了基调,也为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以及后续的再发展起着“灯塔式”的昭示与导航作用。 二、“尊重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的具体展开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固化在第二次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表述中,而且也体现在其他修订的条款中;不仅强调于本次法律修订中,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从制定到先后两次修订都是在沿此信念不断改进,只是在本次修订中更为明确的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的展开可以从两个维度予以观察和评论:第一,在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维度,从法律的权利赋予中展现立法对于权利乃至司法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第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权力的授予与规制维度,通过权力的规范行使、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权力对权利的保障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一)经由权利的展开。尊重和保障“人之为人的权利”,显然应该从人权的具体化开始,抽象概念中的人权对于实实在在生活着的人们总难免“隔靴捎痒”之感。通过具体化的权利,人权不仅有了现实的凭依,并且划定了防御侵犯的界限。在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经由权利的展开可以涉及到所有的诉讼参与人乃至社会全体,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权利的发展。1.辩护权的继续扩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主要是辩护权,特别是在专业化司法的时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往往是经由专业的辩护人实现的。对辩护人权利的扩展即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发展。2012年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