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府函[2012]12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2 【实施日期】2012.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127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巴中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成果的请示》(巴府〔2012〕33号)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巴中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1 / 3
2.巴中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巴中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巴中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巴中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巴中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亩
序号 1 2 3 补偿项目 大春 小春 其他作物 补偿标准(元) 1300 1200 1200 备 注
附件2:巴中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序号 1 2 3 4 补偿项目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木结构 简易结构 标 准(元/平方米) 750 600 520 220 备 注
附件3:巴中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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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序号 1 围墙 补偿项目 乱石、土围墙 砖、石围墙 三合土 砖、石、水泥砂浆 石板坝 土粪池 单位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口 口 补偿标准 43 60 60 120 160 80 120 170 450 1500 备 注 2 院坝(晒坝) 3 粪池 水泥、三合土粪池 条石粪池 土水井 条石水井 4 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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