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认可试验大纲编写要求

15. 认可试验大纲编写要求

认可试验大纲的审批有下述两种方式:

(1)由申请方拟订试验大纲,经本社审查批准;

(2)由本社提出试验大纲或试验项目,经申请方书面确认接受。 15.1 首页/封面

(1)首页/封面应写明“认可产品名称”(与认可申请书、认可证书一致), 认可类别(工厂认可、型式认可B、型式认可A、设计认可、机构认可等), 如:“××产品××认可××(初次/换新/变更)型式试验大纲”。

(2)大纲制定方落款并写明编制日期。如:“××公司”(章);“××××年×× 月××日”。 15.2 认可情况

认可范围(初次时)/认可变更情况:

(1)初次认可和认可换新时,描述认可产品范围,必要时列表描述; (2)认可变更,则应写明变更前后的认可范围,必要时可列表对比; (3)认可范围的描述详细程度同认可证书中的“产品明细”一致,产品明细 也应与申请书一致。 15.3 认可试验大纲的编写依据

试验大纲的编写依据至少涵盖证书中的认可依据,也可写入其他本社接受 的标准。必要时,可将认可依据和认可试验大纲的编写依据分开写。 试验方法的标准不列入认可依据,但可作为试验大纲的引用标准。 15.4 认可试验

15.4.1 典型样品的选取

15.4.1.1 样本/样件选取应与申请认可的制造能力相一致;

15.4.1.2 当认可范围包括同样生产工艺条件下多种规格或型号时,可选择

代表性的规格或型号进行认可试验;

15.4.1.3 样本/样件选择应考虑生产工艺的边界条件; 15.4.2 取样样品的描述

取样样品的描述应符合如下要求:

15.4.2.1 取样规格/尺寸或型号(可列表);

15.4.2.2 取样样品的参数(至少包括认可“产品明细”中的参数,可列表,

也可引用上述产品明细);

15.4.3 型式试验项目

应列表或逐条写明每个取样样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免除情况,型式

试验项目应与规范和指南的要求一致。申请方要求减免认可试验项目时,应按照认可程序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批。 15.4.4 试验方法和结果的判定

大纲中应写明每一取样样品的试验项目所对应的试验方法、试验参

数和试验结果的判定要求。 15.4.4.1 试验方法

规范或标准中对试验方法有规定时,可直接引用规范的篇、

章、节或标准名称(标准中的试验方法不唯一时应写明条款),无需详述试验方法。

15.4.4.2 试验结果的判定要求

(1)试验结果的判定依据

应在试验大纲中明确试验结果的来源依据,应明确至引用规

范的篇、章、节或标准名称(标准中的试验方法不唯一时应写明条款)。 (2)试验参数

试验大纲中应明确试验结果的具体参数。单个数据可直接文

字表述,数据较多时应列表说明。如试验无参数要求,如外观检查等,应将试验的要求进行简要的文字表述。 (3)判定准则

试验大纲中应说明如果发生某项试验不合格,是否需要加倍

取样进行复试,复试是仅针对不合格项目,还是进行全部试验。

15.5 试验地点

15.5.1 试验地点

“××项目在××厂内进行”;“××项目委托××实验室进行”。 如果某些试验项目需委托外部试验机构进行试验,应在大纲

里说明试验机构名称。如:“不燃性试验委托上海远东防火试验中心按照FTP Code2010 附件1 第1 部分进行试验”。 15.5.2 试验机构的选择

初次认可时,或某些产品需进行试验条件/专业要求较高的试

验项目时,型式试验场所应首选本社认可的试验机构、或权威公正的试验机构。

15.6 其他(如有时)

如有需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写入其他栏。 --正文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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