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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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北京各地法院作出的一些裁定,目前北京法院仍按这一规定执行。 浙江省 浙江省高院2012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但经查浙江各地法院近期作出的一些裁定,目前浙江法院已不再执行这一规定,大部分法院基本是按财产案件受理费的二分之一收取申请费。 未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各地法院收费方式差异较大,以南京为例,各区存在不同的收费方式,依据能查到的裁定(括号内是能查到的最新裁定作出的日期),存在下列几种情况: 按件收取:玄武区(2016.7.22)、六合区(2015.9.22)、建邺区(2015.7.23) 江苏省 按财产案件标准减半收取:鼓楼区(2015.12.11)、栖霞区(2015.1.26) 按财产案件标准全额收取:秦淮区(2015.10.10) 其他地区也未见统一收费标准,从查询的裁定来看同一地级市不同基层法院、不同时期存在不同收费方式,建议申请人对于有管辖权的法院均提前咨询,以便选择费用较少的地区进行申请。 四、送达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一般规定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无法送达怎么办? 摘要: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最高院最新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故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也视为送达成功),司法实践中一般观点是特别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但是在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审查后作出裁定,还是以不能送达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则各地法院的做法有较大差异。 适用公告送达 陕西大荔县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法院 江苏 江苏海门市法院 不适用公告送达,直接审查 (2016)苏0684民特6号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裁定(2014)大民特字第00007号 (2015)六民特字第17号 《民诉法解释》368条 福建省高院《关于依法规范福建 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文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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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浙江庆元县法院 浙江 台州椒江区法院 淮安市清浦区法院 江苏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 重庆 重庆市北碚区法院 不适用公告送湖南 长沙市雨花区法院 达,驳回申请 广东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 浙江东阳市法院 浙江 绍兴市越城区法院 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五、审理及裁定

1、一般规定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一)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文档大全

(2016)浙1126民特151号 (2015)台椒商特字第12号 (2016)苏0811民特7号 (2013)江宁商特字第3号 (2014)吴江商特字第0059号 (2015)碚法民特字第00004号 (2015)雨民特字第02816号 (2015)深南法民二担字第1号 (2015)东商特字第100号 (2013)绍越商特字第5号 (2016)京0108民特73号 审理人员 《民诉法解释》369条 审查内容 《民诉法解释》371条 审查后裁定 《民诉法解释》372条 实用标准文案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关于“实质性争议” 当事人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是法院能否做出拍卖、变卖担保物裁定的关键性因素,各地法院对于哪些问题属于“实质性争议”并未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如主债务的成立、主债务金额、担保关系的成立等问题存在争议且申请人未有足够证据证明的话,法院就可能以存在“实质性争议”而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债权额确定等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事实提出异议并提供初步证据,人民法院在综合审查证据的基础上认定该异议是否成立。 淮安清河区法院(2015)河商特字第0018号 重庆涪陵区法院(2014)涪法民特字第00078号 江西 江西省高院《关于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案外人对担保物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亦认可担保物系案外人所有。 担保物有争议 抵押物系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抵押人的配偶同意抵押。 被申请人对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债权金额提出异议,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担保物权实现条件已经成就。 被申请人提出已归还部分本息,并提交了初步证据。 被申请人提出主债权未届清偿期,且申请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金额与其提供的证据不一致。 债权未届期,申请人未提供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的证据。 重庆北碚区法院(2015)碚法民特字第00020号 主债权金额有争议 重庆北碚区法院(2015)碚法民特字第00018号 主债权到期时间有争议 金华婺城区法院(2015)金婺商特字第74号 南京玄武法院(2015)玄商特字第2号 参考前文“无法送达,直接驳回”的案例 济南槐荫区法院 (2015)槐民特物字第3号 不能确定有无实质性争议(视为有实质性争议) 无法送达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确定是否不存在实质性争议 3、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如何处理 文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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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属于特别程序,但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听证或审查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自行审查相关材料后作出裁定。 4、存在混合担保情况 根据《物权法》176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应按当事人约定顺序实现担保权;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应先就该物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有权选择物保或人保实现债权。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也应遵守这一法律规定的实现顺序,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应驳回其申请。 六、对裁定不服或有异议

《民诉法解释》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故对裁定不服,不能上诉,但可以向原法院提出异议。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诉法解释》380条 能否提起上诉 《民诉法解释》374条 能否申请再审 提出异议的时间 《民诉法解释》374条 法院接到异议的处理 七、执行

人民法院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费等与其他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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