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讲义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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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三国法串讲阶段授课讲义

杨帆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条约 一、国际公法渊源

包括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诈缔约权(国内法) 排除错误、

欺、贿赂、强迫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1号楼B座1101室 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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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接受保留国 适用条约规定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3、条约冲突的解决: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联合国宪章》)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无有效规

定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甲乙 、、后乙丙 约、、先 丙丁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

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5、条约的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宪法无统一规定)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1号楼B座1101室 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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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 律责任

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 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国际法律责任 1、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2004年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与领土有关:继承 条约继承:约定 无约定 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

财产继承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国家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非条约继承 档案继承:协议 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债务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 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国家非恶债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大会简多通过,任期5年,可连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选连任) 大会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 经社理事会(54,托管理事会(成国际法院(15,大安理会 每3年一任,可立时11块托管会和安理会分别选(维护国际和平与 以连任,简多) 领土,先都已经举,均特别多数获安全;唯一有权采 独立或自治,名任,任期9年,可取行动的机构;9 存实亡) 连选连任) 票+大国一致原则)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1号楼B座1101室 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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