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信立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2008年发生以下情况:

(1)2008年3月,人事部门在当地招聘了一名具有初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李某。2008年5月,信立公司任命李某为会计主管人员。调入信立公司前,李某从事了两年的会计工作。

(2)2008年6月,该厂销售部门职工张某持餐饮票到会计部门报销,该餐票没有领导和经办人的签章。会计人员赵某因与张某个人关系较好,处理了该项业务。

(3)2008年8月,会计人员王某离职,由其同事孙某接替他的工作。两人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针对以上情况,请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信立公司任命李某为会计主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会计人员赵某处理业务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你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3)会计人员王某离职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1)信立公司任命李某为会计主管人员的行为不符合规定(1分)。理由是:《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李某既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从事会计工件的经历也不足三年。(2分)

(2)会计人员赵某处理业务的行为不符合规定(1分)。理由是:在会计实际工件中,记账必须以合法的凭证为依据,该发票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名,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和记账的依据(1分)。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会计监督机制混乱,不完善(1分);第二,赵某没有执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严格审核会计凭证(1分)

(3)会计人员王某离职未办理会计工件交接手续的行为不符合规定(1分)。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件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2分)

2、王某和张某是两个刚刚从事会计工作的年轻人,对相关财经法规不够熟悉。2008年10月10日,王某向张某签发了一张20万元的转账支票以及一张10万元的现金支票,王某在签发支票时使用普通的蓝色水笔填写,并且没有签章。张某将2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银行,银行不予转账,退还了该支票,并且提出要对王某处以罚款。张某又将10万元的现金支票背书转让给徐某,徐某是一位从业多年的,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拒绝接受张某转让的现金支票,认为其不合法。王某的开户银行是广州市城南支行,账户余额只有8万元。

请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在王某对张某开具支票的行为中,支票基本的当事人中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分别是谁? (2)请问王某在对张某签发支票时犯了哪些错误?并说明原因。

(3)银行为何退票,并且要对王某处以罚款?按照相关规定,罚款金额为多少? (4)徐某为何拒绝接受张某转让的现金支票?王某、张某该如何避免以后再犯类似错误?

答案:(1)王某对张某开具支票的行为中,支票基本当事人中出票人是王某,付款人中王某的开户行广州市城南支行,收款人是张某。(2分)

(2)王某在签发支票时使用普通的蓝色水笔填写,根据相关规定,签发支票时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1分);王某在签发支票时没有签章,根据相关规定签发支票没有签章,支票视为无效(1分);王某在广州市城南支行的存款余额只有8万元,而他却签发了30万元的支票,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1分)

(3)张某交予银行的转账支票金额为20万元,而王某的存款余额只有8万元,所以银行退票(1分)。由于王某签发了空头支票,所以银行对王某处以罚款。(1分)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按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

于1000元对王某进行罚款,所以银行对王某的罚款为票面金额的5%,1万元。(1分)

(4)按现行规定,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并且该现金支票存在多处错误,是无效的。(1分)王某、张某应该多多学习财经法规知识,特别要了解支票的相关法规,避免再犯类似错误。(1分)

3、海丰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刘某是海丰公司一名会计,刘某的儿子在当地一所名牌大学就读会计专业。刘某为了让儿子更好的体验会计实务,未经任何领导批示的情况下,将公司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带回家给儿子看。此外,在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过程中,刘某经常缺席,对培训的内容一无所知。

请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将公司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带回家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你认为刘某缺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提高技能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为什么?

(3)你认为应该如何达到提高技能的要求?

答案:(1)刘某将公司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带回家的行为不符合规定(1分)。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1分);遇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故刘某未经负责人批准的行为不符合规定(2分)。

(2)刘某缺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行为违背了提高技能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1分)。提高技能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等手段提高职业技能,已达到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的活动(2分)

(3)第一,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1分);第二,勤学苦练,刻苦钻研(1分);第三,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1分)。

4、广州红日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7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

(1)2月5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麦克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公司平时采用美元记账,期末使用人民币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由于董事长麦克居住在美国,为提高信息披露效率,12月8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科长王某签字、盖章后报出,不再由董事长麦克签字、盖章。

(4)12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公司的经办人员廖某发现发票上记载的日期错误,于是廖某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廖某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请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麦克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该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该公司董事长做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经办人员廖某更改原始凭证日期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1)中外合资企业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其会计工作应该接受我国《会计法》规范,中外合资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1分)。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1分)。

(2)该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做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1分)。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2分)。

(3)公司董事长做出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1分)。根据《会

计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1分)。

(4)公司经办人员廖某更改原始凭证日期的做法不符合规定(1分)。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日期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负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2分)。

5、南方汽车公司2007年6月发生三笔采购业务:(1)向轮胎厂采购一批轮胎,价款为20万元。南方汽车公司开出一张由该公司自己为出票人和付款人,轮胎厂为收款人,付款期限为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时,保龙公司对此汇票作了保证,保证南方汽车公司到期承兑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后,由于南方汽车公司财务发生危机,无款可付,轮胎厂要求保龙公司支付该款项。(2)向玻璃厂采购一批玻璃,价款为30万元。南方汽车公司开出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给玻璃厂,玻璃厂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星海公司。(3)向钢铁厂采购一批钢材,出票日期为2007年6月17日,南方汽车公司向钢铁厂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的转账支票。2007年6月29日,钢铁厂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

请根据现行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保龙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该笔款项?为什么?

(2)玻璃厂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为什么? (3)付款人不予付款是否符合有关法规?为什么?

答案:(1)保龙公司应该支付该笔款项(1分)。根据票据法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支付该汇票款。因此,在此案件中,保龙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该笔款项(2分)

(2)玻璃厂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星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票据法规定(1分),根据票据法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2分)。

(3)付款人不予付款符合法规(1分)。理由是:转账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1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2分)。

6、广东海马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王某是该公司的出纳,仗着自己是公司总会计师的侄子,在报销业务招待费时,对于同样是领导批准、主管会计审核无误的业务招待费报销单,对和自己私人关系不错的人是随来随报,但对和自己有矛盾、私人关系较为疏远的人则以账面无款、库存无现金、整理账务等理由无故拖欠。2007年底,会计科发现,该年度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的开支标准,于是,会计人员张某为讨好领导,找来一些假发票,将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列入管理费用的其他项目。

请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的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2)出纳王某在报销业务招待费时,是否遵守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如果你是出纳员,对此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3)会计人员张某使用假发票的行为是否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为什么?

答案:(1)王某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规定(1分)。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2分)。

(2)出纳员王某没有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违背了客观公正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1分)。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1分)。如果我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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