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林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完善和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和表率,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章 主要制度和措施

第四条 健全完善局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和十三道沟林场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列入各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落实长白森经局政法办公室专题学法制度。凡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前以及重要

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应通过邀请专家辅导解读等方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 可充分利用召开党总支会议、党支部会议等各种会议的时机,结合会议议题,在会前组织领导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各党支部会议每年安排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抓好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集中辅导的同时,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学,每人每年学法时间应不少于40个学时,并联系工作实际,坚持撰写学法笔记或学法体会,以增强学法用法实效。

第七条 坚持和完善法治培训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明确法治教育内容和要求。

(一)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级部门、各科室、学法用法制度,纳入主题班培训课程,完善法治课程体系建设。

(二)把法治教育纳入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必训内容,列入培训计划,结合不同类型培训实际情况,设置法治教育培训课程,加大法治内容比重。一个月(含)以上的进修班或培训班,应当安排一定的法律知识课时。

(三)单位、各部门、各科室结合党总支中心工作和工作实际,邀请法律专家、学者以法治讲座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题集中学习辅导。每年举办全场副场级以上领导干部依

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不少于2次;单位每年组织专题法治讲座不少于3次,推动学法活动不断深入。

第八条 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坚持县、局统一考试与自行考试相结合,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

(一)局依法治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计划,适时组织全场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单位、各部门、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业岗位特点,组织开展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

(二)单位组织(劳资)要将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纳入干部考核管理内容,与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考试结果作为工作人员任用、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凡不参加干部年度学法用法考试的,劳资部门在进行年度考核时对其暂缓确定考核等次;对考试(含补考)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积极推行网络课堂、网上考试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法律知识考试中的运用。

第九条 积极推进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林场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依法决策意识,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学习相关法律,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和论证,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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