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业务示例
河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业务如下:
业务1: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共开具普通发票1060万,外卖收入35.1万,所属停车场收入10.5万,所属经营部对外销售烟酒百货23.4万并开具普票,处理2016年1月份购进的办公用车一辆,取得收入10.3万。
业务2:5月共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开具普票(收购)金额200万、从超市购进鲜活肉产品取得普票金额150万、购买烟酒百货10万取得专票、食用植物油30万取得专票,取得某公司法律咨询费专票金额20万,购进办公产品一批专票金额60万。
业务3: 购买税控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2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700.85元,税额119.15元。
上述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相符。 综合上述业务,该企业2016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情况如下:
一、填写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
业务1中,对外提供餐饮适用税率6%,销项税额=1060÷(1+6%)×6%=6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应填入附表1第5行第3、4、9-14列相应栏次;
外卖及烟酒百货销售收入适用税率17%,销项税额=
(35.1+23.4)÷(1+17%)×17%=8.5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应填入附表1第1行第3、4、9-14列相应栏次;
停车场收入按不动产经营租赁处理,可选择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为5%,应纳税额=10.5÷(1+5%)×5%=0.5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应填入附表1第9b行第3、4、9-14列相应栏次;
车辆处理收入按处理固定资产处理,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为3%:应纳税额=10.3÷(1+3%)×3%=0.3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应填入附表1第11行第3、4、9-14列相应栏次;
二、填写附表2《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论是否允许抵扣,均应先进行认证,再根据不同情形相应填写附表2。
业务2中:
自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00 ×13%=26万元,应填入附表2第4栏、第6栏;
购买烟酒、办公用品专票税额=(60+10)×17%=11.9万元,食用植物油、法律咨询费专票专票税额=30×13%+20×6%= 5.1万元,应按合计填入附表2第1栏、第2栏。
鲜活肉产品沟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填写附表2。
业务3购进税控设备,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再抵扣进项税额,不应填写附表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栏次,而应填写“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因此,将业务3专用发票金额700.85元、
税额119.15元填入第26栏、第27栏、第28栏。
本期所有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不论是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均应填写第35栏。
三、填写《本期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按不同税率、征税率或项目,将附表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填入《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栏次。
将业务2中自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和食用植物油进项税额填入第4栏“13%税率的进项”。
将业务2中购买烟酒、办公用品专票税额填入第2栏“17%税率的进项”
将业务2中法律咨询费专票专票进项税额第11栏“6%税率的进项”。
四、填写附表4《税额抵减情况表》
业务1 中,处理2016年1月份购进的办公用车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减按2%征收优惠,减免税额= 10.3÷(1+3%)×(3%-2%)=0.1万元。
业务3购进税控设备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税额。 以上业务应分别填写《减免税明细表》的“一、减税项目”部分,分别填写第2、3栏次,第1栏填写合计数。
注意;《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可根据纳税人不同的减免税项目来增加行次填写。
上述抵减金额合计反映在主表第23栏,不在主表第28栏反映。
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